核心观点 中国长期形成的协商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伟大创造。协商民主符合人类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规律,它植根于中国的土壤,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协商民主作为民主制度实现机制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
民主如同其他政治现象一样,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时空范围,会有不同的内容和实现形式。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在主要采取选举民主的同时,也有长期形成的协商民主。这种协商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伟大创造。这种形式既体现了民主的内在特质,又立足于中国具体实际,有着自身的理论与实践逻辑,它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政党协商。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重要领导人人选等,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协商形成的意见,被吸收到执政党和国家决策和立法的过程,成为制定政策和法律以及作出重大决定的基础。这种协商民主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
二是中国共产党依托人民政协平台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协商成果作为政协的决议和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成为执政党和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重要依据。此外,每年同时召开的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近年来,民主协商逐渐进入决策程序,使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建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从程序上推进了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的结合,达成了民主制度与民主机制的融合和对接。
三是在公共政策出台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民主协商。主要采取公开听证、协商对话、决策咨询、媒体讨论等形式,特别是就关涉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以实现利益表达、协调和整合,避免决策的随意性,提高管理水平、管理效率,提升政府形象。
四是基层社会的民主协商。在基层民主和群众自治实践中,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灵活方式,践行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近年来各地创造的诸如民主恳谈会、居民论坛、公民评议会、社区议事会、党群议事会、居民或村民代表会等协商制度和形式,通过广泛、平等的协商激发了基层社会的民主意识。这些实践上的创新,日益成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和组织形式。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价值
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表明,协商民主符合人类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规律,它植根于中国的土壤,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第一,协商民主有利于有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其价值就在于使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并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此提供了根本保障,一系列政治制度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搭建了制度平台。协商民主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将更为广泛的主体,包括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群体充分吸纳到协商民主机制中来,广泛地协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并以协商的实践与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各主体的参与热情,提高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不竭的动力源泉。
第二,协商民主有利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逐步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策者只能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承担,而决策更多地牵涉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大家的共同事务,需要大家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加之社会主义中国的任何决策,都以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协商民主正好适应了这样的要求,广泛的主体参与重大决策的协商,便于广开言路,汇集民智,集中民意,系统综合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合理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同时,在协商过程中,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表达,既服从多数,又尊重少数,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主义社会,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种种原因还不可避免地存在具体利益的差异性。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差异性随着所有制结构、社会组织形式、收入分配形式的调整和变化有所扩大,这就迫切需要开辟和拓展多种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而协商民主正好成为各阶层、各党派、各界别、各民族、各群体的利益表达途径。各界别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倾听其他界别的呼声和要求,从而增进了了解、理解和共识,有利于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协商民主尊重差异,承认多元,强调理性思考、理性妥协,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协商民主代表性广,政治包容性强,对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具有亲和力,可以起到政治“缓冲带”、社会“减压器”和“稳定器”的作用。对一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或苗头,能够预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委和政府及时有效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消解各种不稳定因素,从而达到协调关系、疏导情绪、化解矛盾、消除阻力、增加助力、形成合力的效果,有利于营造安定团结、民主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
应该看到,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状况与新时期所担负的责任和使命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应当全方位考虑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和所能提供的条件,适应时代的特点和需要,以具体问题为基础,有目的、有条件地发展和完善协商民主,大胆创新,使之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特点。
第一,培养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协商民主建设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公民参与意识不够强烈、政治参与能力较差,导致正当利益诉求无法得到顺利表达。尤其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公共事务领域逐步扩展,导致公共事务的繁多和专业化程度的加深,相应地需要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者具有较高的知识和能力。为避免因协商民主所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欠缺而造成广大普通民众被边缘化的危险,要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深入持久的公民意识教育,使公民树立独立的人格,把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作为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途径,成为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懂得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途径去表达自己的关切、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在政治生活中,学会尊重他人、包容歧异和妥协让步,鼓励公民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参与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治理。
第二,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我国的协商民主,虽然建立的时间较早,但各种协商制度和协商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应当在对我国协商民主的丰富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在现有协商民主制度框架及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围绕协商民主所设计的主题、内容、程序、形式等,加强协商民主的法律保障。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平等协商。无论从中央到地方,还是政府部门的各个机构,都应逐渐建立一套衔接有序、运转协调的协商民主体系,坚定不移地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协商民主走向法制化轨道,并及时将我国协商实践中得出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在经验积累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多样化协商机制,使协商民主成为民主过程、决策过程中的必要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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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
最早的协商民主实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雅典城邦时代,当时平等公民以公民大会为载体通过理性协商进行集体决策。亚里士多德认为协商是公民公开辩论和商讨法律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认为竞争性政党、周期性选举以及聚合性投票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不仅无法应对社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诱发社会冲突的制度性因素。协商民主强调民主的本质是公民的深入参与和理性协商,民主质量的提升应当通过平等、理性、深思熟虑的协商来实现。然而,对于西方来讲,协商民主仍是处于探讨和研究阶段的一种民主形式。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创造了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就曾在各阶级、阶层、党际之间进行协商。新中国成立后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成为新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新起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出台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和制度框架。周恩来曾经指出,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载入宪法。协商民主从根本上讲,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协商与其他民主形式结合,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