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5日电(记者 庄建)山东聊城市吴庙小学教师韩志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制售盗版《语文报》,因侵犯著作权罪近日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此案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重点督办案件。
记者从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了解到,2004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泰安市岱岳区鲁泉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道之伙同无业人员王海峰、聊城市吴庙小学教师韩志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语文报》报社许可的情况下,由王海峰、韩志强提供正版《语文报》样报,王道之利用其经营的鲁泉印刷厂印刷盗版《语文报》共计176.74万份,将其中93.86万份出售给韩志强进行销售,将82.88万份出售给王海峰进行销售。根据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2011年5月4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王道之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海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韩志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