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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24日 星期二

    12岁以下儿童禁用“尼美舒利”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24日 10版)

        本报北京5月23日电 记者齐芳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国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内容包括: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作为抗炎镇痛的二线用药,只能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情况下使用;适应症限于慢性关节炎(如骨关节炎等)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mg,疗程不能超过15天,并应依据临床实际情况采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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