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7日电(记者 王逸吟、殷泓)备受关注的三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今天分别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和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李俊杰醉驾案当庭判决。法院认定,高晓松、李俊杰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4000元和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
下午2点40分许,身着白色短袖T恤的高晓松被带上法庭。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指控,5月9日晚10时许,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五十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后经司法鉴定,高晓松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43.04毫克(国家规定的醉驾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方同时指出,案发后高晓松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反复对伤者说“对不起”、“愿意承担赔偿”,有悔过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高晓松当庭表示认罪。他说,案发前与两个朋友在昆仑饭店吃晚饭,一起喝了一瓶葡萄酒,饭后又和另一位朋友喝了一瓶威士忌。准备离开时,饭店的工作人员帮忙叫了代驾司机,但等了十多分钟代驾司机一直没来,“我酒劲上来了,丧失了神志和判断力,就上了车。”
高晓松的辩护律师出示了当时一同喝酒的证人证言,音乐人张亚东、小柯等人关于高晓松平时酒后表现一贯良好的描述,以及高晓松与伤者签订的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等多份证据,认为高晓松积极悔过、赔偿,“在良知和道德上已经对自己作出了判决”,应予从轻处罚。庭审中,高晓松几次打断律师发言,再三表示“相信法律的公正”。
经过短暂休庭,法庭当场宣判:高晓松醉酒驾车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