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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10日 星期二

    呵护“小众权利”让城市更温暖

    作者:沈 峰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10日 08版)

        据报道,广州市海珠区今年投入巨资服务残疾人,重视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系统改造,方便残疾人畅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此举说明,广州市海珠区在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特别是重视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系统改造的自觉性、主动性,更是体现了海珠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与残疾人权益的执政理念。

        近年来,我国在保障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残疾人群体最大的烦恼仍然是真正和谐地融入社会,被社会真正尊重和接纳。不难发现,在许多地方,无障碍设施建设得并不完善。如在公共场所和公交地铁站,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足,现有无障碍设施缺乏管护,人行天桥上和地下通道中缺少相关设施,新建或改建的道路、房屋没有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许多市区路口没有盲人语音提示装置,电视新闻和电视节目没有手语和字幕,等等。

        在同一片蓝天下,每一个生命都是平等的。在建筑物和公共场所中设置无障碍设施,对贫困残疾人住所实施无障碍系统改造,并不是“人道主义”视角下的救济,而是残疾人群体自身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须知,一个城市、一个社会的人性化程度和文明发展的高度,不仅看其高楼大厦多么光鲜耀人,也不只是看富人和中产阶层过得如何舒适,还要看弱势群体,特别是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公共场所的出现频率,以及他们的生活状态。对他们的尊重和重视程度,更是一个重要指标。残障人群体生活便利与否、幸福与否,关乎我们这个社会的和谐程度、文明指数。关爱弱势群体,构筑无障碍城市,已成为城市现代文明以及构建平等、友爱、相互尊重的社会环境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讲,当前许多城市都提出了“建设宜居城市”的口号。“宜居”,应该包括城市中的所有群体。无论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都应能感到城市的愉悦。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标准,决不能完全按照健全人的尺度和人体活动空间参数以及健全人的活动模式、可使用性来制定。残疾人群体的无障碍权利,是一种小众性的群体权利。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的语境下,这种“小众权利”的呵护程度正考验着社会文明的程度。

        为残疾人群体提供无障碍设施,帮助他们解除生活与出行的障碍,是人文精神的有力彰显。我们期待各地都能积极创建无障碍城市,让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成为最温暖的城市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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