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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05日 星期四

    两高:

    国家赔偿金标准提至每日142.33元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05日 10版)

        本报北京5月4日电(记者 梁捷、王逸吟)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下发通知,并公布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

        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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