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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05日 星期四

    新法速递

    醉驾入刑 两高增补危险驾驶等罪名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05日 15版)
    5月1日凌晨,一位内蒙古司机因醉酒驾车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他也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面临刑事处罚的第一人。李文摄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行政处罚上升为了刑事处罚,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飚车、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据了解,5月1日当天,北京、南京、广州、深圳、重庆、杭州等地交警查获多名酒精含量超标、涉嫌醉酒驾驶的司机。他们将面临犯有“危险驾驶罪”的指控。

        对于触动公众神经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对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增补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新罪名。

        在加重对涉及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还首次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盗窃罪等犯罪的死刑,还明确,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彰显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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