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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5日 星期一

    国家与公民: 凝练核心价值观的两个维度

    作者:杨 明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5日 11版)
    杨明 江苏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与研究工程“中国伦理思想史”课题组首席专家。

        当前,社会各界对如何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凝练出被全国各族人民认同的易记、简洁、通俗的核心价值观,可谓见仁见智。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至少应该有两个凝练的维度,一要着眼于国家的“安邦定国”,二要着眼于公民的“安身立命”。

        凝练核心价值观首先要厘清“谁之价值观”  

        要凝练核心价值观首先要厘清“谁之价值观”即价值观的主体这一前置性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因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只有客体及其属性或功能的存在而没有主体及其意愿的存在便不存在着价值,且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在二者建立的关系和交互作用中展露出来的价值也有所不同。因此,价值总是与一定的主体相联系从而表现为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需要呈现为相应的价值观才能得到更为清晰的说明。

        当前,人们之所以会有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同表述,笔者以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就是这些概括往往是基于不同的主体而言的。从宏观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从国家和公民这两个主体的维度加以概括。

        基于国家这一主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称之为主导价值观,它是指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特征并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具有引领和规范意义的价值观念。基于公民这一主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称之为共同价值观,它是指能被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同、信奉,并深刻影响公民日常生活实践的价值观念,它往往表现为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最小共识。如果说主导价值观念对一个国家起到了“安邦定国”的作用的话,那么共同价值观念则对全体公民起到了“安身立命”的作用,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的主导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就国家这一主体维度而言,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对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的设定,以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目标的确立,可以看出在“安邦定国”这一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一主导价值观不仅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的回答,而且指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方向。

        “富强”是社会主义经济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它不仅意味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首要目标是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实现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物质文明,更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这种高度的物质文明是能够为全体人民群众而非少数人所共享。

        “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它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公平正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更意味着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各方面始终奉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理念。

        “文明”是社会主义文化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它意味着社会主义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是一种反映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形态。只有在不断创造出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创造出高度的精神文明以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贪婪腐败现象及由此造就的“单向度的人”,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进而充分展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和生态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它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最终要实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全面和谐的状态,即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公民的共同价值观:爱国、守法、敬业、诚信

        就公民这一主体维度而言,根据公民在概念上与国家的逻辑同构性、在现实中与国家的互塑性,以及我国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在“安身立命”这一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爱国、守法、敬业、诚信。

        “爱国”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和美德,除了一般地表现为对祖国山河、同胞、历史文化等的热爱之情外,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爱国对公民而言更意味着将个体对祖国的这种情感融入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中去。只有当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都不断地得到进步,公民个体的发展和切身利益的实现才具备了基本的前提条件。

        “守法”同样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和必备素质,它不仅仅意味着消极被动地不去触犯法律,更意味着在各个领域做到依法办事。只有遵守法律的公民,才能生活在毫无法纪制裁之虞的宽松环境里,进而充分发挥个体所能来创造并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

        “敬业”作为公民职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职业道德,它是任何职业的从业者做好本职工作以及任何行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也是热爱祖国、遵守法律、诚实守信这些共同价值观念在公民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公民能否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干好本职工作,不仅关涉到自身生存发展,也关涉到整个国家的健康发展。

        “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当代公民而言已不再局限于个体的道德修养层面而仅仅是一种立身处世的自发私德,它已变成了建立在现代公民意识之上自觉的公德。无论是在公共领域的人际交往以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交换行为中,还是在国家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以及建立完善清新高雅的文化环境中,诚信都应成为一条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过程中,基于国家这一主体维度便可凝练出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引领社会发展方向的主导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基于公民这一主体维度便可凝练出反映人民现实需要和时代要求的共同价值观——爱国、守法、敬业、诚信。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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