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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0日 星期三

    专家视点

    用不断创新破解社会管理新课题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0日 11版)
    周晓虹
    李治安
    梁树发
    左卫民

        周晓虹: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外社会建设理论比较研究》首席专家

        李治安: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历史上关于社会建设理论的研究》首席专家

        梁树发: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首席专家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体系的完善》首席专家

        编者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适应时代发展变化提出的重大课题,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近日,我们约请在相关研究领域有较深积累的4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从不同角度探讨如何在汲取古今中外社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我国发展新特征新变化,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思路和措施办法。本版从本期起开辟“”专栏,将专家们的主要观点摘要刊发,以飨读者。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建设

        □ 李治安

        对于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来说,农业稳则天下安泰,粮食足则百业昌盛。农业得到稳定发展,就不惧怕一切灾害或其他风险;农业不能稳定发展,经济文化繁荣昌盛就会因丧失基础性支撑而不能持久。历史上“文景”、“开元”、“康乾”等盛世之后,以及“一战”中国民族工商业短暂“黄金时代”之后,均因为没有处理好农民和土地问题而陡然陷入政治或社会动乱。

        历史经验启示我们:农民必须与一定的土地等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工业社会,城市工商业的发展繁荣,必须依赖于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安居乐业,二者必须保持适当比例或相对平衡。反之,千百万农民游离于土地之外,又无法被固定产业所吸纳,往往会酿成动乱。从理论层面讲,传统社会的乡村危机主要是“生存危机”,现代乡村危机是“生存危机与发展危机”同构的“双重危机”。实行30多年的土地承包联产责任制,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存危机”问题,但对解决“发展危机”仍需做很大努力。

        再来看美、日两国现代化农业的不同发展模式。美国人口3亿,耕地28亿亩,人均耕地9亩多,农民仅占人口总数的1.8%,农场平均面积约为2500亩。因地多人少,农业向大农场集中。美国农场很多是粗放经营,采取“资本替代劳力”的方式,高效率依赖于机械化和规模化。日本农业现代化,走了一条与欧美不同的道路。日本根据人多地少、土地分散、小规模经营等国情,选择了改良品种和改良土壤在先,机械化在后的道路。藉此,日本国内粮食自给率达到40%左右。中国在人口比例、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等方面与日本有许多相似之处,日本农业模式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相反,美国的耕地、人口等与我国高下悬殊,美国“大农场”模式,在中国边疆以外的大部分地区,难以行得通。

        从13亿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必须走工业与农业并重的道路,不能一味热衷于过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长期依赖7%以上的经济高增长率来满足12亿以上人口就业需求,是不切实际且潜存风险的。若干年后经济总量增大,倘若GDP降至5%,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失业率很容易升到两位数,势必会给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鉴于此,通过建立“商品粮专业户”为主的经营模式,稳定3亿左右农民和相应规模的农业生产,应当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化新农村的理性选择,是工业与农业均衡发展、维持18亿亩耕地“红线”和90%左右粮食自给率的科学保障。

        重视社会管理互信机制培育

        □ 梁树发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关键是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而这一格局的完善有赖于社会互信机制的形成和培育。

        第一,政府与社会组织互信机制的培育。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发展中表现的行政化和企业化倾向严重影响了其社会公信力,也影响了其参与社会管理的效果,而这两方面无不与社会组织的生存环境有关。因此,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信机制,必须对社会组织“双重负责”的体制进行改革,政府要主动让出空间,缩减自己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权力。这样既能降低管理成本,又能激发社会活力。

        第二,政府与公众互信机制的培育。目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许多可以归结为一些政府部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我国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社会,一旦出现问题,人民群众常常会习惯性地把矛头指向政府或官员的不作为。因此,健全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信机制,关键是政府要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要耐心细致地给群众说明问题,哪些是主观造成的,哪些是发展中的矛盾。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第三,社会组织与公众互信机制的培育。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一方面是在政府社会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实现的,另一方面是通过一个个社会组织实现的。从人民群众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看,人民群众既是社会组织的要素,同时又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源提供者。从学理上讲,社会组织是公民自愿组成的、以维护公民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但是,目前我国既存在与政府关系紧密的社会组织,又存在许多“不合法”的草根组织,从而影响了人们的有序参与。同时,社会组织自身也要转型和发展,最起码要在现有体制下规范运行。

        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 周晓虹

        我们社会建设的目标,是构建一个不同地域、不同社区(主要是城乡社区)、不同阶层和不同社会群体成员能够共生共存的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将和谐社会的特征阐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显然,这样的社会,从其宏观结构来看,一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也一定是不同社会成员能够自由流动的社会,还应该是不同社会群体能够同舟共济、和睦相处的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一个显著变化就是中等收入者群体壮大起来了。过去30年,国家通过一系列改革和推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打造了一个中等收入者群体。这一群体的比例在整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占到20%左右,这个群体的形成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从经济意义上说,这个群体具有相当的消费能力,并且形成了健康而超前的消费行为方式,他们对拉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政治意义上说,这个群体既是改革开放的获益者,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拥戴者,在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冲突中具有明显的缓冲功能;从社会意义上说,他们的成功总的来说靠的是个人勤奋好学积累的文化资本,以及敏锐的市场意识和商业眼光,因此他们在更为广大人口中具有公正获得社会地位和个人成功的示范作用;从心理意义上说,因为他们养成了健康向上的价值观、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对其他更广大人口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也同样具有心理认同和示范作用。因此,我们党提出了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构想,努力推动形成中等收入者群体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

        尽管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中等收入群体的成长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进程,但这一进程的推进或一个国家的合理的社会结构的建构,仍然有赖于超越各个利益群体之上的国家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加以推动和调节。这一推动和调节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有意识地进行社会建设的过程。如果说,社会建设涉及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社会诚信守道等方方面面,那么打造一个中等收入者群体占大多数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并保证这一结构内的社会成员共生共荣、和睦相处,恰恰就是社会建设事业的题中之义。因此,社会建设应从提高中等收入者群体在全社会中的比重入手;而具体的扩大之道,无外乎加快城市化步伐、调整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建立能够覆盖大多数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将精英教育切实地转变为大众教育。如果我们能够从上述几个方面切实提高中等收入者群体在全社会中的比重,我们就能够通过下一个30年的努力,使我们的国家成为一个真正有国际竞争力和创造力的和谐社会。

        社会管理创新与纠纷解决

        □ 左卫民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如何应对和处理各种纠纷,无疑值得关注。笔者以为,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可以而且应当在解决纠纷上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以解决纠纷为重要目标和内容。在传统和现代的中国社会管理中,解决纠纷历来是应有之义。大多数纠纷实际上是通过非司法的社会解决机制消弭的。毋庸置疑,健全、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应对与处理大量纠纷;反之,则会导致“诉讼爆炸”,或致使矛盾冲突朝着激烈化、恶性化方向发展,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社会管理机制建设与创新应把纠纷解决纳入重要目标,作为重要内容。我们应在既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又立足变革时代的中国现实情况,思考建设一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新型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正在开展的大调解就是值得关注的一种尝试。这方面工作才刚刚开始,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其次,社会管理创新可以并应当强化纠纷的预防机制。纠纷往往是社会冲突尤其是利益冲突的外在表现,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引发纠纷的各种因素,预防纠纷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提倡的源头体系建设本质上是预防纠纷的“釜底抽薪式”机制。所以,完善人们可以自觉信守的良好社会规范体系,避免违法、犯罪和其他失范行为的发生,非常重要。同时,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政府民主公开决策,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乃至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重要内容。因此,建设源头体系应当充分考虑到导致纠纷的各种因素,并从根本上予以消除。当然,建立常态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矛盾纠纷的滚动排查与预警机制,以此同步掌控、及时应对纠纷,也很重要。这方面的工作,同样大有可为。

        再次,创新社会管理也需要构建纠纷司法解决方式的良好保障机制。这种保障体现在多方面,如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减少纠纷数量,从而减轻司法机关案件负担,使得司法机关可以集中力量解决非司法机制无法解决的纠纷。又如,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也有助于司法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如刑事执行领域中的缓刑考验依赖于良好的基层社区管理制度,民事执行中的财产执行需要真实、全面的社会信息平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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