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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0日 星期三

    集约用地,可增亿亩耕地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谈农村土地整治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0日 10版)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土地整治成效显著

        农村土地整治,是指依法对农村地区低效和粗放利用的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土地利用活动。10多年来,各地按照全国和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4580多万亩,年均约400万亩。

        相关负责人表示,依靠土地整治,我国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并略有增加(同期建设占用3446万亩)。同时,农田整理新增耕地率5%-8%,农田产出率提高10%-20%,形成了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标准、成规模的基本农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一些地方通过对农村散乱、废弃、闲置的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集中建设居民点,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节地率一般能达到30%-50%,净增耕地13%左右,促进了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变了村容村貌。

        土地整治潜力巨大

        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十分必要,也具备诸多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整治潜力巨大。我国耕地形态细碎、零乱,田坎、沟渠、田间道路的比例分别超过集约化水平中等国家1倍、1.5倍和2倍以上,如将上述三项用地集约化水平提高到中等国家的一半,可增加有效耕地近1亿亩。目前农村居民点用地为2.48亿亩,占全国建设用地的51%。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人均居民点用地高达229平方米,“散、乱、空”现象比较普遍。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充分挖掘农村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潜力,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现实选择。

        其二,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改变农村面貌的需求强烈。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中低产田比例占全国耕地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农村住房陈旧、布局零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足,与部分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增加形成反差,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愿望日益强烈。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从当前看,能扩大农村内需,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提升和释放农业生产力;加强农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引导和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需求。从长远看,能够引导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农村,有利于城乡土地资源统筹利用,促进“以城带乡、以工补农”,解决新农村建设“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等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

        同时,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已经具备了较好基础。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土地整治工作基本形成了法定职责有效履行、有法律保障、有健全的规划体系、有标准可依、有科技支撑、有机构推进、有稳定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局面。目前,国家、省、市、县都编制实施了土地整治规划,每年中央和地方约有1000亿元用于土地整治的资金做保障,管理制度、机构也比较健全,县级以上土地整治专门机构有2055个,各地开展土地整治的积极性很高。2008年以来,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支持开展了吉林西部、黑龙江东部等10个土地整治重大工程,2010年又与河北等10省(区)签订部省协议,支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投资1000多亿元,整治土地近6000万亩,新增耕地1000多万亩。

        土地整治重点目标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国务院的《通知》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提出的明确要求是——

        突出以农田整治为重点,明确经整治的耕地要及时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

        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要求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防止和纠正配套工程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本报记者 林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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