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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15日 星期五

    电子金融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卓武扬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15日 16版)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不断高速发展,电子金融活动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表现为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电话保险、手机钱包、自助柜员机,等等。近年来我国电子金融活动的业务量也在迅猛增长。据有关研究机构发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全年交易额达到554万亿元,同比增长38.5%。我国电子金融在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电子金融的安全问题。由于高度融合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以及信息科技自身的风险性特征,电子金融较之传统金融有着更大的风险。而现状是尚未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风险的管理机制,电子金融监管效力不强,因而其安全性令人担忧,电子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亟待加强。

        其次是电子金融服务质量需待改善。如电子金融服务品种少,收费过高,限制过多;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金融服务协议注重自我利益保护,电子金融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对客户利益和隐私尊重不够,甚至常有“霸王条款”;电子金融同质化经营严重等。

        第三是电子金融业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亟需增强。电子金融存在监管多头和监管缺失并存的问题。电子金融的电子信息技术属性由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而其金融活动的性质又应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这种情况下缺乏较好的规范和协调,电子金融的监管缺位和监管失效问题就比较严重。同时,在电子金融业务中信息不对称严重,消费者较之金融机构远处于弱势地位,也需要加大监管力度来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此外,电子金融还面临着电子信息技术自身发展的不成熟不完备所带来的金融服务产品更新换代过快,金融机构支付的技术成本过高,电子金融竞争附着于技术而非专注于服务的问题。

        电子信息技术在金融业务和管理中广泛应用,随着量变的积累导致了质变,使金融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适应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了变革和创新,电子金融已日益成为金融领域的活跃成员和重要内容。然而,在技术层面、体制层面乃至整个社会系统,电子金融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隐含着不少风险,对传统的金融制度框架产生了严峻的挑战。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电子金融的法律规范制度体系不健全,从而使得电子金融交易发展不规范,电子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不明确。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快完善电子金融立法,以制度规范电子金融交易,以监管控制电子金融风险。

        电子金融法是调整电子金融交易关系和电子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层面:电子金融交易关系和电子金融监管关系,是传统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关系在电子空间的表现。

        电子金融交易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手段所完成的诸如存贷款、同业拆借、银行结算、电子资金划拨、证券交易、金融信托、保险产品买卖以及在相关电子金融服务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电子金融监管关系是指金融监管机关对电子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与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相比,电子金融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技术性。表现在电子金融法不仅受到电子技术规范的影响,而且许多电子金融法律规范都是由电子技术规范直接发展来的。二是开放性。主要表现在将所有技术平等看待,为将来的新信息技术在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留有空间。三是国际性。“网络无国界”,电子金融法的国际性主要表现在全球电子金融立法的法律规范的一致性方面。目前,联合国贸法会已经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尤其是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对全球电子金融立法已经起到了显著的示范作用。

        电子金融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电子金融活动;保障电子金融安全;保护用户权利;维护电子金融秩序,促进电子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多年来,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有关电子金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例如《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一)》、《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但与电子金融业蓬勃发展的现实相比,电子金融立法明显不够完善:一是电子金融法规规章出自多个部门,缺乏较高层次的协调和规范;二是针对多样化的电子金融交易还存在立法空白。如电子票据、电子信用证、电子保险和电子证券交易等业务还缺少相应规章。三是电子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较为缺失。四是电子货币发行监管和风险控制尚无法可依。

        笔者认为,完善电子金融立法,应从宏观上遵循以下几方面的思路:第一,把保障电子金融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电子金融立法的重要原则,把电子金融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为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任务。第二,依据电子信息技术和金融业务结合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电子金融业务规范,填补由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活动结合而产生的法律真空。第三,把好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市场准入关。第四,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和对话,顺应全球电子金融立法大趋势,促进我国金融体制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要求。

        电子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金融市场产生了新的风险,导致传统的以实体金融为调整对象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规范受到严峻挑战,金融监管也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因此,应加快我国电子金融立法的完善,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此规范电子金融活动,保障电子金融安全,促进我国电子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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