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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14日 星期四

    户帖为什么产生在唐代?

    作者:吴树国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14日 11版)
    明代徽州户帖

        近年来,随着明清户帖文书被陆续发现,中国古代的户帖越来越引起学术界和社会的关注。不过,明清阶段已是中国古代户帖制度流变的晚期了,若溯其渊源,李唐王朝才是户帖最早孕育产生的时代。而且,唐代户帖是发给百姓用于征税派役的文书,这与明清户帖仅是登记每户人口的籍册明显不同。那么,户帖为什么产生在唐代?最初实施的目的是什么?户帖在唐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有哪些功能?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有关唐代户帖最早的记载见于唐文宗太和四年(830年),当时的剑南西川宣抚使崔戎将一些按亩征收的杂税并入国家两税,然后“颁给户帖”。稍后的开成元年(836年),唐中央政府计划以后把每年的两税钱折成粟麦征收,命令京兆府,“夏季以前先造户帖”。上述户帖属于征税文书。杜牧在唐文宗年间曾经路过襄邑县,看见县令李式征牵船夫,“先行文帖,克期令至”,由于文帖直接派发给差役户,因而也具有户帖特征。可见,户帖不仅用于征税,还用来派役。

        作为征税派役文书,户帖实际来自于唐代的公文帖。唐前期在正式公文中实际并没有帖,如《唐六典·尚书都省》中记载六种下行公文,即制、敕、册、令、教、符,其中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都称为符,但武周时期折冲府有军帖,说明帖作为一种公文形式存在于唐代实际政治生活中。至中唐以降,公文帖渐多,像中书门下省的堂帖、州县和县乡之间的“州帖”和“县帖”。从公文程式上看,帖与符的职能有相通之处,都是下于州县乡的基层公文。如吐鲁番出土文书中高昌县下太平等乡的文书称符,而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则有“县帖青宁乡”的文书。北宋任广的《书叙指南》中提到宋人习惯称“民户帖曰户符”,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谈及帖时也称:“州下属县不行符者,皆用此式。”从宋人对帖的认识中也能够发现帖与符的关联。帖之所以能部分替代符,是因为帖的形式比较灵活、简便,不需要像符那样有繁琐的撰拟格式和签署规定,公文传递时间可能也没有严格限制,这也应是帖后来能够直接下发至百姓阶层的原因。唐代官府公文一般是在尚书省、州县或基层领域吏员之间传达,并不下达到百姓。帖的形式虽然灵活,但按程式也是如此。如白居易的《钱塘湖石记》云“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说明公文仅到乡一级。唐代的公文帖最终能冲破程式,直接下达到百姓层面,并形成户帖,这与中唐以后的政治、经济变革有关。

        唐前期制税权完全在中央,按丁征税派役,而租庸调、地税、资课等赋役全国有统一的标准,故百姓都熟知自己的基本赋役负担。这种情况下,国家每年下达的赋役符或帖即使内容有所调整,也相对简单。这些信息要传达给百姓,唐前期的作法是采取榜示,像《新唐书·食货志》所言“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同时也通过里正负责通知百姓,因为他们负有“催督赋役”之责。就目前的资料来看,唐前期还没有直接把赋役公文下发给百姓的例子。但中唐以后,仅靠榜示和里正传达赋役内容就难以达到国家和百姓之间的信息通畅。这是因为安史之乱后国家的制税和派役权向基层下移,税制和役法趋向繁杂。在税制方面,租庸调被两税法取代,征税对象由人丁变为资产性的地和户,地有类别、肥瘠之分,户有主客、等级之差;同时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具体税率由基层制定。另外,中央把两税收入三分为上供、送使、留州,实行定额统治。在人口和土地流转频繁的情况下,基层州县为完成税额不得不对百姓实行摊征,这导致税率经常变化。因此,基层百姓很难搞清楚确切的征收标准。在役法方面,唐前期的力役、杂徭和色役都有国家统一的服役期限,且不役纳资,超限补偿。两税法后,名义上原来的派役都纳入两税,再用役严格“以两税钱自备”,但地方实际还是无偿派役,并且有役即差。原来的时限标准已经消失,百姓服役的负担更趋加重。以上赋役变化的结果是基层征税派役的无序化,虽然国家有关赋役方面的榜示还存在,但多为赋役蠲免、虚实估比例等宏观内容,不涉及具体税率和役期。所以,百姓要了解具体的赋役信息只能靠基层的胥吏。唐前期由于赋役标准固定统一,胥吏权力不大,也只能在脱口、冒籍或灾情通报上做点手脚。但中唐以后,征税派役的无制化使这一阶层有更多的机会上下其手,中饱私囊。唐文宗时的襄邑县令李式谈到了征牵船夫中的黠吏用情。若分付里正派役,虽然一乡只要两夫,实际则是“赤帖怀中藏却,巡门掠敛一徧”,结果“富豪者终年闲坐,贫下者终日牵船”。因此,基层百姓迫切需要保持自己赋役负担的稳定,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而中央政府对州县无序征收也试图寻求解决的办法,即使基层州县,对胥吏征税派役的舞弊行为也试图加以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由基层百姓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户帖便应运而生了。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唐代户帖的派发主体有中央、道、州、县各个级别,说明户帖已经走向制度化,同时,户帖已经冲破公文的固有程式,作为具体征税派役文书直接下达给百姓。唐文宗开成元年(838年),京兆府因折籴所造户帖是唐中央政府计划实施的。之前的太和四年(830年),崔戎在四川将杂税并入国家两税所颁户帖发生在道一级。刘禹锡在这一年写的《郑州刺史东厅壁记》中谈到刺史杨归厚罢去七县税吏数百人,“用户符而输入益办”。由于符有严格收签程序,故此处户符实为户帖。上述户帖都是直接下到具体户的层面。另唐昭宗乾宁二年(895年),杭州衣锦北乡的程仁绍“蒙太祖武肃王给帖,巡看大邱陵,并及四面山林”,户帖也是直接发给专职陵户程仁绍家的。尽管户帖是以公文形式下达给百姓,但公文有收执、签发,然后主者施行。而百姓获得户帖后主要是照帖纳税服役,与吏员处理公文性质有别,更不会有收执和签发程序,所以,户帖的公文性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逐步弱化,渐渐演变为一种赋役通知。临时差役的户帖因每次役的内容和期限有别,可能是一次性的。但与土地相关征税户帖和役中的色役户帖较为稳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在发挥法律效力,从而走向固化。像程仁绍的户帖颁于钱镠主政时期,钱镠932年去世,这种色役户帖至少在37年以后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唐代户帖在唐宋社会转型期间赋役征收无序化的背景下出现,是赋役征管方式的新尝试,对稳定赋役征收秩序和保护百姓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唐宋之际田税征收对象由易于统计的丁和户转向自然差别较大的土地,定额管理和差别税率代替了原来的统一税率,无疑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国家主体役种由力役转向差役,征役期限由定期役向有役即差转化,这使基层胥吏违法差科更为容易。户帖的出现恰恰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它以一种法制化的形式稳定了个体百姓的负担,使他们能够依据户帖维护自己的利益,拒绝额外的赋役征派;同时也使国家对百姓征税派役有据可依,部分化解了国家在征税派役方面对乡里人员的依赖。

        唐后期户籍制度名存实亡,户帖的出现重新将土地、户口及赋役连接起来,从而保证了国家财政的收入,也有利于唐王朝政治的稳定。唐前期属于人头税时期,国家征税派役依靠户籍。户籍通过百姓的手实和乡里人员的计账制成,不仅登载人口、土地,还有赋税额,而成丁人口也是国家派役的对象。但安史之乱以后,由于人口大规模迁移和土地买卖的频繁,原有户籍制度解体。新的赋役征派中,征役指向现存户口,征税对象转向实际佃种的土地,这就要求对户口重新认定分等,对土地进行检责统计,但到基层实际都流于形式,如元和六年(811年)吕温在衡州发现当地二十多年都不定户等。这样的结果导致“差役不时”和“虚额征税”,赋役与土地、户籍处于脱节状态。如何达到“地既属人,税合随去”,这是唐后期各级政府面临的最大问题。户帖恰恰解决了这一点,它的核心内容是地税合一,以地税凝户,地税随户而动,从而把土地、赋税和户口牢固结合为一体,最终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

        作为国家公文性质的文书,唐代户帖也具有绝对的法律权威,这使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不仅被用来作为法律武器抵制非法的赋敛,同时也经常被异化为土地的产权证明。唐前期土地名义上为国有授田,占田有户籍作证明,土地若交易需要申牒,以便勘验土地买卖是否合法,然后发给公验。土地产权的证明主要是户籍和公验。中唐以后,土地买卖的限制取消,土地交易频繁。靠户籍明确土地产权已难以行通,尽管公验作为土地证明的形式还存在,但官府关心的不仅仅是土地交易的认定,而是其后面的税赋问题。在地契还没有被批凿税收的情况下,户帖成为土地依法纳税的标志,遂成为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具备占有权的强有力标志。

        综上所述,唐代户帖的出现是唐宋社会变革在经济领域的反映,它适应了土地与人口等经济要素自发流动的经济秩序,为唐政府与基层农民之间的赋役征收开辟了信息渠道和制度路径,从而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了社会秩序。唐代户帖的经济功能使其在宋代得以充分发展,而其沟通国家与基层民众的社会功能更使其流布明清,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极具价值的历史研究对象。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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