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秋丽 通讯员 王菁菁)近日,《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已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这也是山东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根据该草案,山东省将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没有绿标和黄标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
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经过环保检验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按有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但不属于强制淘汰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如果达不到排放标准而且属于强制淘汰的车辆,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也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使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无法上路行驶。但根据条例草案,经环保检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后,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
山东省内的济南、青岛等地,已经立法规定为机动车加贴相应的环保合格标志,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管理。这次准备出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则是山东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同时,也是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黄标、绿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