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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07日 星期四

    媒体,请还司法审判一个独立空间

    肖国忠 《 光明日报 》( 2011年04月07日   15 版)

        近日,随着药家鑫案审判进程的日益推进,媒体对其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有一些媒体刊发了所谓法律专家的观点,旗帜鲜明地表示犯罪嫌疑人“该杀”或者“不该杀”;也有一些媒体登载了指向明确、结论不二的评论文章;还有一些网络媒体将网民划分为“保药”和“杀药”两大阵营,组织进行声势浩大的激烈辩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媒体的这些行为是出于何种目的,单从法理上来说,无论是“保药”的“呼吁”,还是“杀药”的“呐喊”,都已经违背了支撑司法公正的一块基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要件。司法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排除外界干扰,拥有行使司法权的独立空间,以确保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因此,从坚持司法独立性原则的角度来说,在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决断之前,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给予倾向明显、结论明确的评判,无疑是与司法独立性原则背道而驰的,也是决然不足取的。

        然而,反观现状,我们却发现媒体影响司法独立性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本次“药家鑫案”的审判过程中,一些媒体对于该案的关注已然逾越了其职业本分,其言辞激烈和指向明确的态度,不仅违背了新闻媒体的伦理操守,更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处路障——要知道,虽然该案经过了审理,但由于仍未宣判,从法理上来说,司法权的行使尚未结束,案件也仍未有定论,因此媒体就不应越俎代庖,赶在法院宣判之前给案件预先作出“判决”。无论是出于所谓人情伦理的考量“保药”,还是据于有关故意杀人的法条“杀药”,都只有法院能够决断,而非媒体。

        当然,对于“药家鑫案”的关注,相信大多数媒体是单纯出于舆论监督的目的;而对于司法独立性的尊重和敬畏,也确实并不表明我们的媒体要与司法权保持绝对的距离。恰恰相反,对于司法权力的行使,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拥有无可争辩的监督权,以便防止司法权的不当行使甚至滥用,以致于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只是媒体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要把握好限度,要明了监督的边界,避免在监督的时候因越界行权而扰乱司法独立性,影响司法公正。

        事实上,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一直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问题。尤其是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比如美国、英国等,为了确保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媒体干扰,都非常注重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设置来规约司法和媒体的关系,使其各司其职,各守其责,互不相扰。因此,出现媒体干扰司法独立现象之时,我们呼吁媒体在坚守其职业操守的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关法制,明确某些标准,以便更好地营造一个司法独立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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