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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07日 星期四

    博弈与平衡:劳动合同法诞生记

    林 嘉 《 光明日报 》( 2011年04月07日   15 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资料照片

        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之后又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从起草到审议、从通过到实施都备受关注。尤其是在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之际就遇到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是将这部法律推到了风口浪尖。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该法颁布于1994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法律条文规定较为原则,有些内容过于简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需求。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开启了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

        2005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合同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同年10月28日,国务院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法案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劳动法执法大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社会保险覆盖率低等现象,建议加快制定相关的劳动立法。

        从2005年11月至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经了四次审议,期间于2006年3月20日向全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仅一个月就收到了社会各界意见19万多条,创下了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反馈数之最。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四次审议中,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在一审稿讨论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立法宗旨是表述为“双保护”还是“单保护”,即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劳动标准是高了还是低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是否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二审稿讨论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务派遣、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上。三审稿增加了第五章“特别规定”,新增了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内容,争论的焦点是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等问题。由于各方意见存在很大分歧,劳动合同法草案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就在第四次审议之前,媒体揭露了山西黑砖窑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加强对劳动者的立法保护已刻不容缓。最终,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过第四次审议后,于2007年6月29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这部关乎劳动者和企业利益、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法律以高票通过。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的法律。但该法颁布后,恰逢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全面爆发。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破产倒闭、停工裁员的风潮,劳动合同法由此受到了来自企业界、经济界的质疑,有人甚至认为企业面临的困难是劳动合同法之过。面对这些质疑,立法机构明确表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不能动摇。为了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法律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本栏目由本报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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