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5日电(记者王逸吟、任生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已经试运行3年的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做了调整完善,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法院正式施行。
调整后的评估指标共有31个,其中反映案件审判是否公正的指标如一审案件陪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等11个;反映案件审判质量是否高效的指标如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等10个;反映案件审判是否取得良好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指标如一审服判息诉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公众满意度等10个。同时,根据这些指标的评价作用和导向功能,设置了不同的评价权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的指标体系进一步增强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导向性,为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为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监督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有效依据。
据介绍,2008年以来,北京、上海、江苏、吉林、内蒙古等11个高级法院率先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后在全国法院普遍试行。试运行3年来,反映案件审理质量的关键性指标持续向好,评估综合指数从2008年的85.56提高到2010年的87.26,其中反映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性指标显著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实践证明,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指挥棒”和评价案件审判和执行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为提高全国法院的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