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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6日 星期三

    “霸王条款”何以岿然不动

    吴越仁 《 光明日报 》( 2011年03月16日   10 版)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似乎已成一年一度消费者维权的胜景。然而,年年曝光,年年喊打,有些侵权行为却阴魂不散,让消费者头痛不已,比如“霸王条款”。作为常见投诉项目,“霸王条款”的杀伤力无需多言,甚至连北京市消协也不得不这样说: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群体经常只能是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受窝囊气。

        “霸王条款”呈现的是商家之“霸”,反衬的自然是消费者之“弱”。从根本上讲,“霸”与“弱”之间的落差,是权利失衡的一种表现——商家滥用权利,而消费者难以捍卫权利。因而,治理“霸王条款”,关键在于让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到应有的平衡状态。去年年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比如“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这些关于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无疑点中了“霸王条款”的要害,能够使消费者在与商家的博弈中挽回劣势,维护应有的权益。

        “霸王条款”的积弊并非一日之寒,所以消费者的权利从纸面规定落实为现实利益,还需要实际操作的“硬碰硬”。如果法律法规强调的消费者权利,难以成为“好用”、“管用”的利器,那么,消费者在面对强势的商家时,终又不免陷于忍气吞声的地步。比如现实中,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就让诸多消费者即使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尚方宝剑”,也会因为实际利益的考量而畏葸不前。据媒体报道,北京顺义法院的调研显示,超市消费者受欺诈后,很难向经营者行使双倍索赔权利。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有人购买9元洁面乳受骗后,打官司历时三个多月,最后官司虽然赢了,但为18元赔偿而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费和误工费,却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焉能让人对清剿“霸王条款”充满信心?

        “霸王条款”之所以能横行霸道,部分原因是有些商家存心不良、推脱责任,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消费者难以稳固地占领自己的权利“地盘”,对任何侵犯之举给予有力的回击。毫无疑问,一方的软弱和退却,实际上无形中助长了另一方的恣意妄为。所以,清除“霸王条款”,一方面要提倡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另一方面更要明确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并千方百计创设好有利于权利实现的条件和环境。什么时候我们的消费者能够挺直腰杆、毫不犹豫地对“霸王条款”说“不”,那么消费者维权就算到了一个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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