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4日 星期一

    破“血荒”,法律待完善

    ——访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胡旭晟委员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4日 07版)

        背景:2010年10月,北京在献血旺季首现用血紧张,血库存量只是库容的50%,仅能满足急救医疗需要。而此时,南京的“血荒”已持续10个月。据卫生部介绍,近年来,我国临床用血需求量以10%-15%的速度增长,而我国人口献血率仅为0.84%,远低于世界高收入国家的4.54%和中等收入国家的1.01%。

        记者: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在规范献血,鼓励献血上能起到哪些作用?

        胡旭晟:《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称献血法)自1998年10月实施以来,至今已近13年,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加强血液质量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坚持依法办事,规范医疗献血、用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但是,随着医药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临床血液需求量的快速增长,血液采集与供应部门、临床用血机构都感到现行献血法与血液管理工作存在不协调,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血液管理工作。

        记者:能具体谈谈吗?

        胡旭晟:首先,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目前献血法中没有明确界定执法主体。有人说献血法的执法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也有人说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有人说是红十字会。由于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明确,导致献血工作难以落实,特别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个人不履行献血义务者,无相关处理措施。再者,献血年龄上限界定过低。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均寿命不到60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在一般人群寿命达到将近80岁。当今,我国居民55岁尚属壮年期,部分无偿献血的骨干目前已近55岁左右,他们身体健康,仍有强烈的无偿献血愿望。世界上目前大多数国家规定公民献血年龄上限为65岁,部分国家献血没有上限,70岁、80岁的志愿者只要献血者身体健康,即可自愿献血。第三,献血量限定有待提高。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每人单次献血量一般在400毫升左右。因为一个成人总血量约占人体重的8%,一个体重50公斤的成人约有4000毫升血液。实践证明,成人一次献血400毫升,占人体总血量的10%以内,不会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反而有利于血液的新陈代谢。还有,两次采血的间隔时间过长。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对献血者两次献血间隔时间规定为三个月,部分国家规定为一个月。医学实践证明,在人体总血量中只有80%的血液参加血液循环,其余20%血液储存在人体血库(如肝、脾、肺等处),一次献血400毫升,人体血库的血液可以迅速补充进入血液循环。

        记者:看来,法律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确有偏差,对此,您有何建议?

        胡旭晟:我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第二,放宽公民无偿献血年龄上限,我国公民献血年龄上限至少可放宽到60岁。第三,适当提高公民单次献血量。第四,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公民两次献血间隔时间。最后,完善无偿献血保障机制,如经费保障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强化公民献血义务以及补充相关处罚条款。(本报记者 柳 霞)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