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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0日 星期四

    福建为“不穿制服的法官”提供制度保障

    “陪审员不能成看客”

    《 光明日报 》( 2011年03月10日   13 版)

        本报福州3月9日电(记者 高建进)“今后,陪审员在参审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平等、重要。”福州仓山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郑炜这样高兴地说。为弘扬司法民主、落实司法为民,福建今天正式出台《福建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人士表示,此举将促进人民陪审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根据规定,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涉及群体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参审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应当在全体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避免陪审员与参审案件存在利益关系,确保公正审判。同时要求,每个基层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不得少于现有法官人数的一半。

        该《实施细则》突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个别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较少的问题,要求每位人民陪审员每年至少参审5件案件;针对个别陪审员不熟悉法律的问题,要求必须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并规定了培训的时间、内容等;针对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问题,要求在开庭前,法院应提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熟悉案情。在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由人民陪审员先发表意见,使人民陪审员能够依法独立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据了解,截至目前,福建各级法院共依法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2224人,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98217件,年人均陪审案件10.8件,占全省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数的31.3%。

        福建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建伟担任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已有5个年头,共参加了472件合议庭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成为看客、过客或旅客。”他表示,当前,老百姓对法院的期望值较高,福建出台该《实施细则》,是司法亲民、为民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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