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快速发展,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与社会的发展逐渐脱节。从1993年起,公、检、法、司等部门开始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提案。
从199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我是全程参与这次修改的六位学者之一,也是其中最年轻的一位。我参加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调研、讨论和论证等工作。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细化并新增了相关规定,从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在刑事诉讼法条文如何修改的问题上,我记忆深刻的事情有两件。
第一个是收容审查的存废问题。当时许多学者提出,收容审查不经过法定程序即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导致司法实践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经常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已经违背了其设立的初衷,应当废除。但是一些同志认为收容审查有继续使用的必要性,坚持保留,一时间僵持不下。后来,有关领导在听取了各方意见之后,考虑到国际上人权保障的标准,指示公安部门对收容审查制度进行修改。公安部门提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保留,把收容审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完善;另一种是废除,把收容审查的相关精神体现在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具体表现为逮捕、拘留条件的改变。当时,多数人都赞同第二个方案,于是就有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这一部分的修改。
第二个是免予起诉的存废问题。当时有学者提出,免予起诉侵犯了法院的定罪权,违反了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对任何人定罪这一原则,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异化,成为人情案的出入口,应该废除。但是,该意见遭到了一些代表的反对,他们认为免予起诉在实施过程中,总体效果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创举,坚决要保留。最后,考虑到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在王汉斌等领导同志的协调下,免予起诉的规定最终被废除。
我在参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体会到,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民主立法,通过严密的论证,建立配套的制度,这样才能实现科学立法,制定出一部好法律。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栏目由本报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