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4日 星期五

    文化立法 期待加速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4日 07版)

        记者:2月25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今年6月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文化立法”再次取得突破性进展。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文化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然而,总的看,我国文化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请问我国的文化立法现状是怎样的?

        朱永新:总的来看,我国的文化立法仍未形成完整合理的科学体系,现有文化法规的数量、层次还不能满足我国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法制理论研究薄弱;二是文化立法盲点较多;三是文化立法效力层次偏低;四是文化立法内容的现实适应性不强。

        记者:当前,我国为何要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通过立法方式管理文化领域事务?

        朱永新:加强文化立法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从经济方面看,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产业门类,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文化主体灵活的所有制形式,吸引民间、外国资金,在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是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其次,从技术方面看,当前文化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项目新问题新情况,比如由高科技发展而衍生的一些有关文化方面的问题,像手机垃圾短信、网络视听点播、室外视频广告等新兴领域,电台、电视台频道的分配,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三是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文化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来填补的,某些还带有部门利益色彩。这种情况和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的方略不相适应。

        记者:您对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有怎样的建议?

        朱永新:以文化法律关系为标准,文化立法可由以下法律构成:电影法、著作权法、语言文字法、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化馆法、文物保护法、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演出法、文化社团组织法、文化企业法、文化产业发展法、互联网法等。 

        我们应当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分步骤实施文化立法工作。目前已制定了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和语言文字法,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立法难度、敏感度为标准,可以分三阶段制定其他法律:第一阶段立法包括电影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和文化馆法,第二阶段包括文化产业发展法、广播电视法、互联网法、演出法、文化社团组织法和文化企业法,第三阶段的立法包括其他相关法律。

        建议分层次加强文化立法工作。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可在制定法律的同时,协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完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的实施细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巩固已有立法成果。某些文化项目也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实施后逐步积累经验,进而提升法律层次。(本报记者 李 慧)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