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法学家们的辛勤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早在上世纪80年代,多位学者就从理论上对法律体系作了阐述。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李步云教授在1985年就发表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若干问题》一文,全面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似乎可以作这样的概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上,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法律为内容,以宪法为统帅,以部门法为基础,以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形式统一为主要特征而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它既是立法工作成果的总体体现,又是指导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198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宣部、司法部等单位共同组织了民法通则颁布座谈会。原民法典起草领导人陶希晋在会上发言说,新中国成立快40年了,我们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国民党时期是“六法”,新中国应当建立自己的“新六法体系”。陶希晋的发言,给同样参加座谈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留下了深刻印象。
多年以后,江平回忆说,当时法学家们提出建设法律体系具有破冰意义,从那以后,我国在法律体系建设上有了很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