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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21日 星期一

    北京

    商家不再拥有最终解释权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21日 10版)

        本报北京2月20日电 记者郑北鹰日前从北京市工商局获悉,该局已发出通告:全市商家从今年2月14日起,如果再拿出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不平等霸王合同条款,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北京市工商局负责人说,合同格式条款是商家提前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一些商家往往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这种霸王条款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等行业中屡见不鲜,而商家又经常以一句“本公司具有最终解释权”就推托了责任。北京市工商局这一举措也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不久前颁布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得免除商家的责任,经营者不得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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