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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8日 星期五

    武汉大学原校领导陈昭方龙小乐受贿被判刑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8日 06版)

        据新华社武汉2月17日电(记者李鹏翔)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正厅级)陈昭方受贿案、中共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正厅级)龙小乐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龙小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昭方、龙小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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