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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6日 星期三

    收费公路也要凸显公益性

    作者:庄电一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6日 02版)

        近日,在2011年中国物流发展报告会上,交通部综合司副司长蔡玉贺透露,交通部正在研究公路收费标准和体系,现行收费公路最高收费年限的30年标准可能会延长,同时收费的标准将下降。  

        收费公路,是我国近30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公路收费,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促进了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在此情况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公路建设和运营模式。与此同时,收费公路在运行多年之后,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收费还贷”成为一些地方乱设卡、乱收费的冠冕堂皇的理由。最近,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在一次会上也坦率地说:“收费公路政策,曾经产生过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它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值得我们重视。”他还强调,“公路本身就带有公益性,公路收费关系民生。”从这个角度看,“公路”前面那个“公”字非常重要,但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公路应有的公益性似乎越来越淡化了。 

        我们要正视的是,在一些人眼里,公路就是摇钱树,修公路就是制造生财的机器,就是一本万利的发财之道。于是,有的地方乱设收费站,其密度甚至到了见缝插针、隔桥可望的程度。在县与县、市与市、省与省之间,一般都要设收费站,而有的地方甚至紧挨着设立了两个收费站,目的就是要把过路费留在本地,防止在甲地过路到乙地缴费。还有的收费站在显要位置树立标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似乎理由极为充分,但是究竟贷了多少款、收了多少费、还了多少款、还需收多少,则只字不提,甚至从不对外公布,也没有人能够说得清。实际上,“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在有些地方完全变成了拦路收费的借口,从不接受社会监督,而收了多少钱,如何使用了这些钱,也都成了“高级机密”。

        公路收费给当地财政增加了一笔不小的收入,但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收费是以降低效率、限制物流、增加运费等为代价的,而这对民众通行的便利,对物流业的成长,对一个地区的发展,并不是什么好事。既然公路收费关系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那么我们在审定公路收费时,就应该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充分考虑民生,使公路运营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而不能一叶障目、顾此失彼,为了少数地区、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公路的公益性。

        前不久,根据中央精神,已有17个省取消了政府还贷的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了1723个收费站点。这对广大群众和相关地区来说,无疑是件大好事。我们强调和落实公路的公益性,就短期来说,一些地方可能会少了一笔收入,但从长远来看,这将为改善民生和发展经济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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