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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0日 星期四

    福建

    为药品流通立“规矩”

    《 光明日报 》( 2011年02月10日   06 版)

        本报福州2月9日电(记者高建进)用药用械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记者日前从福建省政府新闻办获悉,《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该省第一部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的地方政府规章,该《办法》着重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行为,对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该《办法》拓宽了药械流通监管范围,监管对象不仅包括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而且涵盖了使用单位。药械使用单位的范围从医疗机构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保健机构和戒毒机构延伸,消除了监管盲点。同时,《办法》提出了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等制度,要求药品、医药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对召回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召回及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建立广告监管部门联动协同机制,强化部门合力,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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