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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26日 星期三

    国家为房地产经纪立规矩

    赚取差价、分割出租、签“阴阳合同”将查处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26日 10版)

        本报北京1月25日电(记者董山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天透露,该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这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

        《办法》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三是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五是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六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实施。有关管理部门将以此为契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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