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战争年代,人民军队奖励工作基本上是各战略区搞,且形式、种类各异,确定的准则、等级及批准权限不同,甚至团级单位都有权授予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有的部队还颁发过毛泽东奖章、朱德奖章等。其间,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曾发布过有关奖励工作的命令和指示,但因处在战争环境,均为临时性的。在全军范围内对立功和英雄模范称号,尚无相对稳定的统一标准和奖励制度。
1949年10月10日,第四野战军兼华中军区司令员林彪、第二政治委员邓子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谭政致电中央军委,建议中央制定颁发各种奖章。电报称:“我们部队在东北时曾颁发过立功奖章,对于部队鼓励作用很大,入关后奉中央指示不发,但部队南下以来在行军作战中出现了不少功臣,大家普遍要求继续发奖章,我们也觉得如果不发时,对下面情绪及工作推动尤其是鼓励作战会有影响。因此,特作如下建议:1.中央政府立即着手制定对人民解放军立功受奖办法及颁发战斗与工作的各种奖章。2.在中央政府奖章未颁发前,允许各野战军在本野战军范围内颁发立功状。3.中央政府颁发统一奖章时,对于3年解放战争以来各军区、各野战军依其立功条例所发之奖章承认其合法有效。俾使立过功受过奖的指战员感到过去的立功受奖同样荣耀。”
根据各大战略区建议,为适应建设现代化、正规化国防军的需要,关于统一全军立功和奖励问题,提上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议事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经毛泽东批准,军委总干部管理部(1952年7月改称总干部部)于1950年8月15日初建时设立第二处,专门管军衔、等级、奖章和奖状事宜。10月改称军衔奖励抚保处,负责干部评级及军阶制度的实施,办理奖励等事宜。后又改称军衔奖励局、军衔奖励部,负责草拟军衔奖励工作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军官军衔授予工作,组织实施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授予工作。
1950年11月5日,军委总政治部主任、总干部管理部部长罗荣桓,第一副部长赖传珠,第二副部长徐立清就军队立功标准和奖励办法,向军委主席毛泽东并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呈上请示,请示提出5点意见:1.统一全军立功标准。拟分为四等,即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2.统一全军英雄与模范称号标准。拟分为三等,即一等、二等、三等。3.群众性的立功运动必须与行政上考核批准相结合。4.为适应立功运动需要,统一奖励的方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未颁发全国性的勋章、奖章前,拟以军委名义先制发“战功”和“荣誉”奖章两种,并各分三等。另拟定“英雄纪念章”与“模范纪念章”两种,并各分三等。5.凡有关立功问题的组织动员、宣传教育等,由各级政治机关负责;凡有关奖章与英模纪念章的颁发、审查、登记等,由各级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凡属单位的奖励,则由各级军务部门负责。
当时,毛泽东正以主要精力指导抗美援朝战争,并于12月3日会见了金日成。次日,毛泽东就审阅了罗荣桓等人提出的意见,完全赞同,随即在请示上批了“照办”二字。
翌年,军委总干部管理部吸取解放战争中各野战军、各军区立功与奖励经验,草拟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明确立功标准、等级、奖励项目、评奖办法、批准权限等,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未颁发全国性勋章奖章前,先统一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和“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分别授予立有各种不同功绩和评选为英雄模范人员。《条例(草案)》拟定后,曾发至军委各部及苏联顾问征求意见。
1952年1月5日,总干部管理部在军委机关刊物《八一杂志》第11期刊登启事,征集奖章、纪念章图案(此次征集共收到稿件400余幅,最终解放军画报社炜克获得一等奖,奖金80万元)。21日,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这是第一个全军统一的立功与奖励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志着人民军队立功与奖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鉴于军委各部及苏联顾问提出“奖章应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为好”的意见,总干部管理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基础上,又起草了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奖章条例(草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八一奖章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荣誉奖章条例(草案)》,同时设计两种奖章图案,并征求各军种、兵种意见。
8月16日,罗荣桓、赖传珠、徐立清将两个奖章条例(草案)及奖章图案呈毛泽东审批,并提出3点意见:1.奖章不应由军委颁发,而应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发。这样才具有国家统一奖励的意义。2.奖章一般不应分级,战时颁发的勋章才可区分等级。3.英雄称号。在有了国家统一政权以后,应作为国家最高荣誉奖励,由中央人民政府授予。因此,将过去提出的几种奖章、纪念章,缩减为八一奖章与荣誉奖章两种,而对英雄与模范可暂不发纪念章,拟以其他奖励代替。
毛泽东于10月24日批示:“周总理:此件请你处理。勋章、奖章等,应当由政府来颁发,请与有关同志商定。”
遵照毛泽东批示,周恩来于当日即审阅罗荣桓等关于颁发八一奖章、荣誉奖章问题请示及两个奖章条例(草案),并嘱秘书函告赖传珠、徐立清:“1.两个奖章条例草案均可用,但授予荣誉奖章条例第二条第四十项规定‘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服务已满15周年、工作一贯积极而又无重大过失者’与此条第一项的规定比较,条件似定得高了一些,建议改为10年或8年。2.获得两种奖章的条件既有不同,则奖章的质量亦应有所区别。八一奖章应比荣誉奖章好些,同样亦应有较明显分别。八一奖章用八一军徽,则荣誉奖章不用八一军徽。”
总干部部根据周恩来意见,对两个奖章条例(草案)及奖章图案作了修改,于12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3年1月9日,政务院举行第166次会议,听取赖传珠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八一奖章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荣誉奖章条例(草案)〉的说明》,并通过两个奖章条例,拟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施行。9月8日,军委副主席彭德怀在给毛泽东的报告中提出“颁发勋章奖章,以代替过去很不完善的立功条例”的建议。毛泽东同意彭德怀建议。之后,总干部部综合两个奖章条例(草案),草拟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奖章条例(草案)》。这个《条例(草案)》根据人民军队历史发展情况,汲取过去立功运动和奖励工作经验,参照苏联以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对军队颁发勋章奖章的做法,并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长时间、多方面研究和讨论,先后15易其稿。
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0月21日,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第3次会议决定: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颁发勋章奖章。叶剑英、聂荣臻、谭政等组成临时委员会,负责审查修改有关文件稿,以便在中央军委审议后报中共中央审批。
11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将军委讨论后印送的《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和《决议(草案)》等文件稿送正在广州与毛泽东、刘少奇、李富春等审改《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初稿)》的周恩来,并附一封信。信中说:《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和《决议(草案)》中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提法,建议改为“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解放战争时期”。11月19日,周恩来审阅《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和《决议(草案)》,文件稿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提法,已分别改为“中国工农红军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随后,周恩来将文件稿转送毛泽东、刘少奇审定,并致信称:“我看文件大体可用了,请审阅批示,以便退回北京。”
11月20日,毛泽东批示:“照办。删掉了几个字。”其中所说的删掉了几个字,是指在审阅《决议(草案)》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的革命战争”一句中“和毛泽东主席”6个字删掉。当日,毛泽东还批示:“应将‘和毛泽东主席’6字删去。”
11月29日,中央军委召开第14次会议,讨论了《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奖章条例(草案)》等文件稿。12月16日,提交国务院第3次会议通过。
1955年2月12日,毛泽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2月12日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勋章奖章条例》规定: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这些《条例》和《决议》,是根据《宪法》规定,国家首次对人民军队颁布的一项重要的奖励法令,这项法令的实施,是国家建立统一、正规的奖励制度的开始。
(作者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编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