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互相让步,就执行名义所确认法律关系(权利)之实现达成合意,并将该和解协议提请执行法院审查认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或制度。传统法学将处分权主义作为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有其不足,因为其对执行和解中“互相让步”体现在何处,和解为何还能在执行程序中独立存在而不被诉讼上和解、执行前和解所吸收等基本理论问题语焉不详甚至不置一词。作者指出,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阐释和构建,运用“权利思维模式局限性之克服”、“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法律关系与其实现方案之区分”等三个理论,可论证其存在的动力、正当性和合逻辑性。
《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 雷运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