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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24日 星期一

    互联网监管当与时俱进

    曾剑秋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24日   02 版)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征求意见稿中不仅包括对竞争企业之间禁止“不兼容”的具体规定,而且包括对客户端捆绑安装的一系列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标准。

        互联网的管理是一个全球性难题。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监管也要与时俱进。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在新形势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对于规范管理具有现实意义。

        为什么要监管?首先是为了加大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力度。以亿万用户的电脑桌面为战场的3Q大战,震动的虽是互联网行业,损害的却是消费者利益,征求意见稿对这种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认定。其次,是为了规范不正当竞争。3Q大战只是冰山一角,是长期存在的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的集中爆发,并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这种竞争给互联网企业树立了不好的“榜样”。

        对不正当竞争,征求意见稿给予了明确认定,在体现法律精神的同时,比现有的法律处罚更加严格,更有操作性。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14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该法对散布虚伪事实侵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取证比较难。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行政罚款最高额度仅20万元,制裁力度显然不足。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违反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对互联网行业出现的新现象作了新规范。比如,各种杀毒软件互不兼容,自行组织用户对从事同等业务的竞争对手进行评价等行为,在互联网行业屡见不鲜。今后,如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或者引导网民对竞争对手进行评价,就将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如果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可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应该说,征求意见稿如果正式出台实施,对于那种以用户利益为筹码,为自己的商业利益采取不兼容以及强制捆绑、静默升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起到有效遏制的作用。随着网络立法的完善,我国的网络环境将会更加和谐。

        (作者为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本报记者郭丽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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