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中国无“拆迁”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文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开条例,人们发现了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用“征收”取代了旧条例中让人五味杂陈的“拆迁”一词——此前,“拆迁”二字,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从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到2001年对其做出修改,直到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一词依然存在。
2011年1月21日,注定将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布与施行而在历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
“拆迁”被“征收”取代,有“征收”,就应有“补偿”。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指出,过去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由于企业紧盯经济利益,在强制搬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曾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法规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2007年12月1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
可以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和新条例的施行,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政府对发展理念的一次认真梳理。
2010年12月15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37898条。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有意见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也有意见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等指出,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具体操作中很难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为了清晰界定公共利益,工作组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沈岿指出,旧条例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显然出于商业目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更为关键的是,新规定中强调了程序的作用。比如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确定征收是否正当。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政府说了算”的局面,政府需要更多地倾听民意。
法治政府建设加快
国务院法制办指出,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其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令人印象深刻。
2010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指出,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颁布实施。这是国务院在新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2011年春节前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布与施行,再次让世界看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在法治政府建设上正在迈出新的更大的步伐。
本报记者 董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