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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19日 星期三

    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注重可操作性

    鲍 红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19日   02 版)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目前已经修订完成,将于2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是2001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10年间,地方知识产权局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遇到很多新的问题。为适应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有必要对现行《执法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针对《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专利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在保证总体框架和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执法办法》由原来的44条增加到51条,体现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本次修改将规范全国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合法权益纳入立法宗旨,目的是通过对全国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强专利权保护,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为准确表述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应遵循的原则,《执法办法》针对三种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特点和要求分别规定了合法自愿、公正及时以及适当性原则。

        二是在国家及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方面,增加了有关涉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的委托执法规定,并对委托方的责任做出了规定;加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行政执法给予指导和支持的责任;强化了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调解职能;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局与海关部门的协作。

        三是完善了关于地方知识产权局调查取证的规定。新《执法办法》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帮助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此外,新《执法办法》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同时,考虑到某些案件较为复杂,《执法办法》允许适当延长上述期限,但应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者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本报记者田雅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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