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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14日 星期五

    摔倒若不扶法律应有为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14日   05 版)

        1月13日媒体报道,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罗湖区教育局、共青团罗湖区委联合表彰深圳罗湖外语学校学生周天成、罗炜,分别给两人各1万元的奖励慰问金,并授予“助人为乐阳光好少年”称号。这是因为两位学生在1月1日上午,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后受伤流血,路人都不敢上去搀扶,他俩上前扶起了老人。

        两位少年难能可贵。2010年末福州的郑大爷摔倒猝死事件发生后,作家郑渊洁在微博上曾发起“见到老人摔倒你会救助吗?”的投票。当时3078名参与者中,57%的人选择“由于南京彭宇案,我不敢”。

        早在2009年9月,一篇题为《老翁摔倒在地,无人敢扶》的帖子就在各大网络论坛疯传。帖子描述的是在重庆南坪,一位年过80的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

        几乎与此同时,一篇长达2000多字的帖子《保护救助者自己的救助标准程序》开始流传。这篇帖子不无讽刺地列举了如何保护救助者的“扶起老太的标准动作程序五步曲”。这一近乎黑色幽默的“宝典”,折射出公众内心的困惑:绝大多数人面对他人遇到困难时都愿意伸出援手。但是,爱心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不被伤害?

        应建立对善意救助者的免责机制

        公众的担忧不无道理。事实上,加重这种担忧的,是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

        2006年的一天,在南京工作的外地青年彭宇在一个公交车站扶起了一位被撞倒的老太。随后,老太指认撞人者就是彭宇,并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定,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被告损失的40%,共4万5千多元。判决一出,立即引发轩然大波。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双双撤回了上诉。“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的这段文字,被不少网友认为是“谁扶谁遭殃”的依据,在随后的日子里不断遭到口诛笔伐。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伦理学家何怀宏认为,彭宇案本身有问题,并已经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不宜老拿它说事”。因为,造成目前信任危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彭宇案的判决,确实对公众产生了一些误导。”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翔律师说。他同时表示,彭宇案毕竟只是个案,不能成为人们“见危不救”、“摔倒不扶”的借口。

        夏翔表示,由于媒体的报道,一些公众可能高估了出手救人的风险。法律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受害人认为施救者就是侵权人,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施救者的过错。“仅仅由于我伸出援手就认为我是侵权人,这只是一种主观臆断,不能做这样的推定。”

        万一好心施救真的被起诉了,夏翔建议,可以请目击者来作证,同时检查事发现场有没有摄像头,是否有视频资料。另外,在救助过程中可以用手机拍照固定证据,及时与公安机关、医院联系寻求帮助,并积极协助寻找真正的侵权人。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告诉记者,不少国家都对善意救助者实行免责,这类法律在国外称为“好撒马利亚人法”。比如,美国法律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而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其责任可以依据一定程序予以免除。德国、葡萄牙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保护人们的善心,免除行善的后顾之忧,我们需要建立对善意救助者的免责机制。”赵万一强调。

        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救助,不让被救助者权益落空

        全国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赵广军讲述了一件他亲身经历的尴尬事。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和他的志愿者团队救助了一位受伤的残疾人。当他们把这位残疾人送到医院后,这位被救助者不但不感谢他们,还一口咬定是他们弄伤了自己,要求他们负担医药费并进行赔偿。“我当时既委屈又无奈,只得耐着性子不断说服开导他。”赵广军回忆说。

        最终,这位残疾人道出了实情: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支付不菲的医药费,他只能选择赖上赵广军。

        这件事给赵广军带来很多感触:“我认为,应当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让社会上想做好事的人得到保障。比如,可以建立某种公益组织,当出现需要善后费用时,由第三方来救济被救助者。”

        赵广军的想法其实也是不少法律工作者的感受。夏翔指出,受害人及其家属选择起诉施救者的做法并非不可理解。因为侵权人逃逸,受害人往往穷尽了所有手段都得不到救济,只能去起诉施救者,“如果社会保障机制比较完善,这些受害人很可能就不会这么做。”

        夏翔建议,应该设立一些第三方救助基金或者NGO组织,在侵权人逃逸、找不到的情况下,由他们出面进行救助,不让受害人的权益落空。在国外,这类机构已经非常普遍。

        见义勇为是否应上升为法律义务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都属于道德范畴,并不是法律义务。面对不时发生的“见危不救”、“摔倒不扶”现象,一些人提议,是否有必要将见义勇为上升为法律义务?

        实际上,早在秦朝,法律就规定了旁观者的民事救助义务,并对见义不为制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现在,许多国家都已把见义勇为列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义务,欧洲一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特殊个体在紧急状态下的不救助是一种犯罪。

        赵万一认为,见义勇为要不要作强制规定,要进一步研究。即使最后出台相关规定,也要注意减轻施救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必须要有严格限制条件。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国家和任何社会,法律都不能够解决一切问题。重建信任,除了用法律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从而有效强化道德的约束和激励作用。”赵万一说。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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