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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12日 星期三

    中消协律师团建议:

    植入广告要审批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12日 10版)

        本报北京1月11日电(记者梁捷)“植入广告、院线放映前的强制性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昨天,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植入广告与消费者保护研讨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发表了他的上述观点。他建议将植入广告划为商业广告范畴,制作、经营、发布要审批。 

        邱宝昌认为,电视台播放广告,老百姓可以选择,不想看广告可以不看。但植入广告跟明显的广告不同,它捆绑在电视剧、电影的内容中,不可分割,强迫你看,不看这个广告,这个情节就看不了。这不公平,消费者没有办法选择,就像不正当竞争中的强迫销售、搭售。还有在电视连续剧中多次插播广告,制片人把这种盈利行为建立在消费者无奈等待的基础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院线放映前的强制性广告,没有告诉观众在放映电影前,要看十多分钟以至二十多分钟的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视剧中的广告及院线放映前的强制性广告,是按秒收费,经营者为此牟取暴利,却让成千上万的消费者白白付出时间,产生不悦。人们欣赏电视电影是为了获取精神享受,却浪费时间看不想看的东西,违背精神享受的初衷。从时间就是金钱的角度看,电视电影中的强制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邱宝昌指出,广告法把广告分为两种,一是商业广告,一是公益广告,广告法对商业广告有严格的规定。在电影和电视剧里,广告制片方和制作人有没有权利制作广告,从行政的角度要不要审批,其广告算是哪一类,有没有备案,这个问题很重要。工商行政部门应对此严格执法。国外也有植入性广告,但是院线价格很便宜。“比如国内大片80块钱,国外可能就20块钱,因为它有映前广告、植入广告承担一部分院线的费用,如果院线发行费用你定,电影票你也挣,那是不公平的,这方面在广告法上应有所体现。不应谁都可以经营植入广告。获得植入广告资质的广告公司可以依法给某个电视剧、某个电影做植入广告,监管部门要对植入的广告内容、时长、次数等进行规范。建议将植入式广告划为商业广告范畴,它的制作、经营、发布要经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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