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近日,太原市委号召“从市委常委、市级领导做起,带领广大干部坚持一周工作六天,一天多干两小时。”如此规定,是利是弊?本报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两位专家,请他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汪玉凯(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牺牲休息时间不如提高效率
本报北京1月11日电(记者柳霞)对于太原市委的号召,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认为,这样的做法精神可嘉,但不值得提倡。
据汪玉凯介绍,太原市委还做出了“公务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身影经常出现在企业、农村、工地、社区,干实事,出实招,见实效”的号召。在他看来,这样做的初衷反映了当地政府让公务员做出表率和牺牲的决心。但是让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做法,仍然值得冷静思考:如果把加班作为制度硬性规定下来,是和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抵触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即是违法的;政府应该着眼于提高工作效能,也就是如何在工作时间内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工作,而不应该牺牲公务员的法定休息时间。
对于如何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汪玉凯认为,目前信息化、电子政务、电子资讯非常发达,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提高效率是可能实现的;同时,还可以对公务员进行进一步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其工作能力。
汪玉凯表示,公务员的表率作用,最终是看职业操守——是否树立了“以民为本”的核心理念,进而是否对公众的诉求做出了满意的答复。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强制公务员加班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报北京1月11日电(记者曲一琳)对于太原市委的号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直言,此举非常不妥,明显违反了我国对于劳动者工作与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也反映出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童之伟表示,休息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公务员也是普通劳动者,同样应该依法享受法定休息日,政府无权强制公务员周六加班。这种号召一经发出,就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
童之伟说,将加班行为常态化,难免有哗众取宠之嫌。在工作特别繁忙或有紧急事务等特殊时期,偶尔加班加点未尝不可,但也要保证发放加班费,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无论出于何种初衷要求公务员加班,都要以不触犯相关法律为前提。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童之伟指出,太原市委的号召也反映出我国部分公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不知法”或者“知法违法”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政机关不能“缺席”,尤其是公务人员,应带头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带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