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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09日 星期日

    对我国普法实践的几点理论思考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09日   07 版)
    青少年普法教育应从小抓起 图片来源:山西日报

        普法的背景

        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加速了经济发展,更是转变了社会秩序治理的方式:必须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以避免“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重演;要法治不要人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建设的停滞与毁灭,1978年后开始了新时期法制的重建,到1982年年底,制定颁布新法律法规约300件,到1985年,中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在重要和基本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律体系的初创基本解决了第一步“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我国当时尚处于一种“有法律而无法律秩序”的状况,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全民法律知识的贫乏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意识的淡漠,即使是法学家或法科学生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法学界展开的“人治”还是“法治”讨论时,“人治”和“既要人治也要法治”的观点居然还成为主流思潮;20世纪80年代中期,也还存在法学院系的法科学生尚对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等概念感到新鲜的现象。1981年《法学杂志》第3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法盲”》的文章,该文章反映了当时“法盲”充斥于国家、部分民众渴望学习法律知识的现状,并列举了一些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笑话”。这样一种状况下,增加公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就成为解决“有法必依”问题的关键。邓小平在1980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了在人民中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由此,1986年以“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为目标的“一五”普法顺理成章地拉开了帷幕。

        普法的模式

        与“理性建构型”法治模式相呼应,我国普法的模式属于政府推进型普法。即普法教育由政府策划、领导、组织和实施,从党中央、政府高层到街道办事处层层动员、全民参与,利用国家的力量,采用自上而下方式持续不断地向民众普及法律常识,以期积久成化,功到自然成。普法初期,尤其体现在一五、二五普法,主要是进行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虽然公民法律知识的来源是多维的,还可以通过公民的自觉学习或者随着社会行为规范制度化被动养成法律习惯。但是,在全民法律知识贫乏、法治习惯欠缺、亟待解决法律秩序混乱、以政府力量为主导进行法制建设的国家来说,政府动员、推动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就成了当时较优的选择。因此在普法初期,政府主动普法、民众基本被动学法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到今天为止,中国的普法活动已经进行了20多年,数以亿计的公民接受了法制教育,普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80年代初中国人的生活中很少听说法律,发展到法律已经进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日常词汇中。纠纷靠法律解决,权益受侵害时依法维权,逐渐成为更多人的选择。随着普法背景的变化,从纵向来看,我国普法模式也发生了一定变化,更加关注普法对象所需。

        普法效果的检验标准

        总体而言,普法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增加人民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做到“知法”;进一步改变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强的状况,从而做到“守法”,以期形成一个为现代化国家所必不可少的法治秩序。普法之前以及普法初期,公民不守法或违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知法造成的,因此在全民法律知识贫乏、基本不知法的情况下,以形式上的量化指标反映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总结普法效果是可行的。但随着普法的深入,效果的好坏不能只依据纸面上的几组数字而定,守法效果应成为检验普法实效的标准。原因有二:第一,普法的目的不是让普通民众知道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文,而是让公民信奉法律,遵守法律。随着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化,不可能让每一个人都通晓每一部法律的条文(这连法律职业者也无法做到)。从社会分工角度而言,法治越发达,法律事务更多交由法律职业人处理,而法律与民众越疏远。第二,“知法”与“守法”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普法的宗旨和意义,自然无可厚非。因为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法律不被知晓就很有可能不被遵守。但是,知法并不一定守法。“知法”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而“守法”属于价值论或者实践论的范畴,二者分属人类思维中的不同领域,相互间虽有联系和影响,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否守法还受到其它多种因素影响,如法律本身是否为“良法”、守法环境的优劣、行动者的守法意识等。另外,现实中大量的知法犯法、法律规避现象也是明证。

        普法的方式

        从我国的普法历程来看,普法形式众多:数百种普法书籍、手册的发放和学习;法制培训和法律讲座;网络和媒体;法律咨询等等。随着普法的进行,普法方式也在完善。不管是法律条文、法律理论的宣讲学习还是案例介绍、法律咨询等较灵活的方式,都可归结为训诫的方式,而与普法对象的实践训练(练习)这样一种方式相对。法律不是一般的知识,难以通过一般的知识普及的方法(理论学习、背诵、记忆)而使民众理解法律的真谛,只有亲身参与和实践,才能真正领悟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因此通过先期的普法,当我国民众已经具备了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后,普法中就应当改变以往“先知而后行”的普法理念、改变单纯宣讲和灌输的方式,在以后的普法中将实践教育作为普法的重点方式,注重培养公民的守法习惯。

    (执笔:王晓烁、杜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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