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行政强拆”并不等于取消强拆,强拆只要在一个人们认可的大环境下,由权力相互制约的几方共同参与,相互协调,做到“民有冤可诉,官有理可讲,拆有法可依”,就再也不会有流血、对峙、钉子户、上访人的情况出现。
——光明网网友紫雾之翼的博客
新拆迁条例的几点关键性进步:1、取消行政强拆,强拆必须走司法程序,也就是被强拆的对象有同等机会在法院主张权益;2、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对外公开;3、不允许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参与搬迁。希望能最终落实!
——腾讯微博网友陈拥军
在拆迁中,一些地方政府每每要从中分得一杯羹,这个利益之争会引起被征收人的强烈不满。如果仅仅是为了公共利益,很难想象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明显违法之举;如果没有地方政府从拆迁中拿走大部分利益,很少有被征收人会采取极端的对抗方式。
——光明网网友龙沙结缕的博客
第二稿删掉了很重要的一条:“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90%,一个温暖人心的比例,这一条本有望成为被拆迁户的保护神。删除了这条,就意味着不管有多少人反对,政府只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就可以一拆了之。
——新浪微博网友潘采夫
(光明网编辑陈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