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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06日 星期四

    期待从行政强拆回归司法公正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06日   15 版)

        备受关注的“新拆迁条例”再一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拟取消行政强制搬迁,取而代之的将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对“钉子户”强制执行。这项规定让公众倍感欣慰之余,更加期待早日取消行政强拆,回归司法公正。

        现行条例规定,地方政府既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搬迁。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的情况少之又少。原因是,如果法院介入强拆,就有制约行政机关的可能,这当然是追求效率的行政机关所不能容忍的。

        行政权力会朝着阻力最小的方向行使。人们不难发现,强制搬迁、野蛮搬迁频繁发生的背后,是部分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差价”收入的利益驱动,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出现偏差,还有房地产开发商为赚取丰厚地产利润的“魅影”。

        司法是社会的平衡器和稳压器。“新拆迁条例”使强制搬迁过程步入司法程序的制度设计,就是要依仗法院这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事情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司法程序的设置,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遏制行政行为的冲动和盲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也可以使搬迁按照法治轨道前行,使搬迁的强制过程更加规范、合法、文明。司法程序为对拆迁有异议的群众提供了一条救济渠道。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同时,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钉子户”,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执行,遏制极个别“钉子户”的欲望膨胀。

        让行政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强拆问题,也是提高个别目无法纪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的契机。国务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只有领导干部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职权,才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把强拆引入司法程序固然可喜,但人们也有一丝隐忧。一方面,目前公正司法的状况有待改善;另一方面,人们担心一些部门在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搬迁受挫后,反而通过内部协调方式,向法院打招呼,甚至给法院施加压力,来达到强拆目的。

        诚然,“新拆迁条例”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将最易激化矛盾的行政强拆用司法加以约束,让人看到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希望。盼望“拟取消行政强拆”的“拟”字尽早去掉。

    景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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