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不断发生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还不够强,想解决问题却有心无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争议不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对此值得反思。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上述规定中体现出的服务便民原则,具有中国特色和当代行政法治特色。
服务便民原则要求,我国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要能够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展现阳光、廉洁的政府形象,而且能够通过提供政府信息促进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社会发展,展现出服务型政府的形象,体现我国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法治行政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和行政法制发展方针。这是因为,在当今信息社会,政府部门掌握的大量信息是非常宝贵、很高成本的资源,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可产生很大促进作用。公开政府信息,让社会各方面主体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有助其生存发展,这是当代政府服务职能的要求,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现代性的表现,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不断发生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还不够强,想解决问题却有心无力。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上,行政机关也会有惰性,例如它没有给予高度关注并作出足够投入,没有依法搭建好信息平台和渠道,没有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整理归档和发布协调机制,没有及时完整地清理历史信息和即时信息等,特别是尚未完善地建立起适应工作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干部队伍,以及广大行政公务人员尚未普遍树立起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治意识。如果一个行政机关还处于这样的状态,又要经常面对人们提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的政府信息申请,其为回应申请而疲于奔命的被动局面不难想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