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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07日 星期二

    公路收费不能想收就收

    作者:王甘武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07日 02版)

        从12月2日起,广东省中山市的8个收费站正式开始对外埠车辆征收路桥次票。据当地路桥公司收费服务中心介绍,所收费用将主要用于中山市公路和桥梁的日常维护,还本还息。然而,中山市城市普通道路针对外埠车辆征收通行费的问题,随即引起舆论关注,引发了公众热议。议论的焦点集中在这样的收费是否属于乱收费。对此,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中心人士称,目前国家层面既无相应制度支持,也无禁止性规定,只要收费符合地方法规的规定就不视为违法。

        众所周知,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原则。既然缺少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师出无名”自然难脱乱收费嫌疑,而对所收费用使用监督方面的语焉不详,更让人有理由担心这笔钱能否真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不会成为增加公众负担的又一个“名目”。

        近年来,我国公路收费伴随着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增加,其中乱设卡、乱收费问题比较突出。这不仅人为降低了某些路段的通行效率,而且显著增加了运输成本,还容易助长道路管理中的乱作为,公众对此意见较多。去年以来,全国集中清理整顿公路收费,共有13个省市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受到广泛好评。由此可见,当前公路改革的总趋势是减少公路收费,降低通行成本,方便群众出行。这是提高公路运输效率,促进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各地公路部门改进管理、改善服务应该坚持的方向。

        一些地方把城市普通道路也纳入收费范围,其目的或是为了道路设施维护,或是为了控制城市道路拥堵。类似理由看似正当,但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是否符合中央有关精神,有利于打破壁垒分割,促进大市场建设,却恐怕都得打上问号。毋庸讳言,把公共管理等同于收费,把改善服务理解为增加收费的思维,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仍未绝迹,甚至颇有市场。一方面,收费的理由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收费资金如何使用却笼而统之。于是,两方叠加既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和公众负担,又在客观上制造了乱花钱空间,催生了乱收费。

        公共管理中不是不能收费,而是应该遵循尽量少收原则,科学合理地收,公开透明地支,万不可把增加收费项目或金额作为管理部门开源增收的手段。这是现代公共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管理部门严格自我约束、树立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须知,公共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已有财政保障,纳税人在纳税之后,完全有理由不再为公共管理支付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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