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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04日 星期六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金振娅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04日 02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社会办医》)。就社会关切,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记者:《社会办医》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社会办医》的总体考虑是: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

        针对目前非公立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社会办医》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明确相关政策措施,放宽准入范围,围绕机构设立、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外资办医、税收价格政策、医保定点、用人和学术环境、设备配置等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记者:《社会办医》提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答: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社会办医》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二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五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六是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记者: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社会办医》提出11条措施,重点包括:

        一是按照经营性质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或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三是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和学术环境。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

        四是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给予支持,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配备空间。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配备的大型医疗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其配备。

        同时,《社会办医》还提出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记者: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之一是政府部门重准入、轻管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行为尚未形成连续、动态监管。因此,《社会办医》把加强监管作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制定了相关政策。

        在执业行为上,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在经营上,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诚信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同时,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

        记者: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社会办医》有哪些政策?

        答: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经营目的进行划分。过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由政府举办,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通常定位为营利性。《社会办医》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等相关部门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税收价格等方面。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允许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本报北京12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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