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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01日 星期三

    知识需要分享,但不应“被分享”

    作者:金 泉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01日 02版)

        11月25日,百度文库上线一周年庆生活动在京举行,百度文库正式版也于当天发布,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知识需要分享”。

        百度公司在发布会上称,百度文库自上线以来,短短一年已占据70%以上的市场份额,用户主动上传文档数量突破了1000万份,每天文档资源下载量650万份。对于这一“傲人成绩”的取得,百度公司表示,这与广大网友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并对“广大热心网友表示感谢”。

        诚然,百度公司应该感谢广大热心网友。因为,百度文库上1000多万份文档都是网友上传的,百度只是提供了一个资源分享的平台,也不对网友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的编辑、整理或选择”。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百度宣布,“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言下之意,如果百度文库中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则侵权者是上传作品的热心网友,与百度无关。

        说实话,笔者钦佩百度公司的“聪明”。在没有创作任何一个新作品、没有购买任何版权的情况下,百度公司做到了既“帮助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时又使自身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然而,这样一件“分享知识、传播文化”的工作,却引起了一些著作权人的强烈不满。22名原创作家发布《我们的联合声明》一文,严厉指责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有业内人士甚至悲愤地指出,“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百度文库是长在中国原创文学身上的一颗毒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强烈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明确对百度侵权的认定,加大对其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这些谴责,百度公司表现相当“坦然”,因为它事先声明“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作为一名版权工作者,笔者深知,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网友上传的作品侵权”的情况下,百度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于什么是“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想证明百度“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是极其困难的,而要证明百度公司“知道”,只能通过向该公司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并且证明百度确实收到了“通知”才行。这正是百度公司能够“坦然面对”的底气所在。

        笔者在想,不论“知识分享”还是“资源共享”,都应当将自己的东西拿出来分享,而不是拿别人的东西去分享,拿别人的东西去“分享”就是盗版。著作权人不愿意自己的作品“被分享”,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没有错;百度公司只提供技术平台,不提供作品内容,所以不承担版权责任,这似乎也没有错。那么,究竟谁有错呢,难道是广大的热心网友吗?作为一个知名企业,自己不创作作品也不去购买作品,只依靠网友免费分享“不知道是不是侵权的作品”来“传播文化”、发展公司,这样的“双赢”可信吗,这样的发展能持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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