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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危机现场报道:生命第一

    本报记者 付志刚 《 光明日报 》( 2010年11月28日   08 版)

        在无数个危机现场,除全副武装、神情肃穆的军警外,有一个群体的身影特别引人注目:媒体记者。他们常常在第一时间奔赴现场,风餐露宿,有时甚至冒着生命危险,记录着事件的瞬间,使广大受众有身临其境之感。当然,他们的付出也往往获益颇丰,不少记者正是因为在危机现场的表现一举成名。但与此同时,在一些重大危机事件中,一些记者的所作所为却备受争议,有的甚至惹上了官司。

        比如在2007年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中,媒体不仅将指挥部所在地、坦克和装甲车的位置和盘托出,还有一家媒体匪夷所思地独家发布了现场指挥官的儿子和女儿也在人质中的消息。恐怖分子如获至宝,立刻将他们找出来作为谈判的重要筹码。对这位发布独家消息的先生,真不知该称其为“记者”还是恐怖分子的“情报员”。

        在不久前发生的菲律宾马尼拉人质事件中,媒体的表现也很值得反思。在未经警方允许的情况下,当地一家电台通过手机长时间采访枪手门多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方的谈判工作。门多萨的弟弟被捕是事件的转折点。警察在逮捕门多萨弟弟时,曾要求电视台不要现场直播,但电视台根本不听。更有甚者,据菲国家警察署发言人克鲁兹介绍,有些媒体人曾经和门多萨通话怂恿其“不要接受”警方条件。果真如此,这些媒体人与帮凶无异。

        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媒体的表现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非议,少数媒体还因此官司缠身。在菲律宾政府不久前公布的马尼拉人质事件调查报告中,就建议对两位记者和三家媒体提起诉讼。奇怪的是,还鲜见媒体有深刻的反省,即使有,也往往是轻描淡写、推卸责任的居多。在血淋淋的事实面前,还有那么一些人辩解说,报道什么内容是媒体的自由。

        诚然,新闻自由对于新闻界实施监督来说至关重要。但请不要忘记,包括新闻自由在内,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特别是在危机现场这种特殊情境下,新闻自由权的行使就更应慎之又慎。当明显危害他人合法权利甚至危及他人生命时,新闻自由就应该毫不犹豫地让位。马尼拉人质事件的当事者之一、菲律宾电视台在公开信中承认,“媒体的任务是讲故事,但再精彩的故事也抵不过一条人命。”

        其实,即使在西方国家,新闻自由也是有限度的。试问,在伊拉克战争中,随军记者发出的哪一条消息、哪一张图片没有经过美国大兵的审查?况且,媒体既然那么在乎民众的知情权,岂不更应该珍惜和尊重民众的生命权!菲律宾当地一家媒体的评论倒是一语中的:在少数媒体眼里,他们真正追逐和在乎的,是名气和利益。所谓新闻自由和民众的知情权,只不过是个幌子而已。

        其实,作为记者,渴望成名没有什么错,这也是对媒体人智慧和付出的一种认可。但中国古语言,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如果过度追求名和利,硬要将自己的名和利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甚至生命权的侵犯,置法律法规于脑后,那么,不仅得不到你所渴求的“福”,反倒有可能离“祸”不远了。俄罗斯别斯兰、菲律宾马尼拉危机事件中少数媒体人的教训就是例子。

        面对危机,真心希望媒体人能少一些争名夺利,多几分道德感、责任感和对生命的尊重,这样,反而可以赢得民众更多、更长久的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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