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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江西樟树:

    将羁押表现纳入量刑程序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25日 09版)

        本报讯(通讯员 聂焱如、卢华平)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根据市看守所和市检察院提出的从轻量刑建议,对在押期间表现良好的制造假药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这是樟树市司法机关试行“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制度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效果。

        2009年5月,樟树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试行了“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制度。该制度规定,凡羁押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主动认罪伏法,而且得到看守所、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认可的在押人员,在量刑时可采纳看守所和检察室提出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并将此酌定从轻情节写入判决书。这项制度推行一年多来,先后有21名表现良好的在押人员从中受益。

        2009年,湖北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程昌明被关进看守所。刚入监时,程昌明的情绪很不稳定,经过驻所检察官和看守所民警耐心细致的教育,他很快稳定了情绪。在押期间,程昌明表现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此后,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决定对他起动这项制度,最终得到法院采纳。“樟树市司法机关对我这样一个无亲无故的外地服刑人员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办理我的案子,我从内心表示感谢。”程昌明说:“我决心认真改造,用洗心革面的表现答谢你们的关怀。”

        樟树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表示,这项制度的试行,为在押人员主动认罪、争取宽大处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化解社会矛盾、降低诉讼成本起到了促进作用。试行这一制度后,在押人员思想稳定,态度端正,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有益尝试,达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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