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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21日 星期日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加强

    记者 冯蕾 《 光明日报 》( 2010年11月21日   01 版)

        本报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冯蕾日前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教育部近日联合下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及有关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办法》明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办法》还对助学金下达的时间进行了说明。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各普通高中要对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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