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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当代劳动法的理念:

    体面生存与和谐发展

    作者:冯彦君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11日 09版)

        劳动法的理念为何?应该如何赋予其时代蕴意?笔者曾先后表述过如下的一些理念性认识:“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倾斜保护与平衡协调”、“生存理念与发展理念”。这些理念性认识并非表明劳动法同时存在多种理念或劳动法的理念变化无常,只不过说明对劳动法理念的认识是多元的、多角度的且不断发展的。

        “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这一理念性表述是着眼于劳动法与民法的变异而提出来的,其关注角度是劳动法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性运行机理。其中,“基于不平等”是前提和基础,“促进平等”是目标和过程。这与民法“基于平等而维护平等”的作用机理显然有别。民法应该也只能调整平等的民事关系并以维护主体地位与利益平等为目标;劳动法应该也只能调整具有从属性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且以促进劳资利益平衡为目标。劳动法应如何促进劳资利益平等?

        倘若运用平等自治的手段去矫正实质上不平等的劳资关系,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必然会导致劳资关系愈加不平等。只有选择不平等的保护手段,倾斜保护劳动者,才能达到抑强扶弱的效果,充分体现实质正义。然而,倾斜保护不能也不应该打压或减损资本利益而单边增进劳动者利益,而应该以“合作”、“共赢”的时代精神为主线,在倾斜保护中实现平衡协调与劳资共进。由此可见,较之“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倾斜保护与平衡协调”更能准确表达“促进”的机理性特征及其与时代精神的契合性,是一种得以发展和升华并蕴涵着时代精神的机理性理念表达。

        与机理性理念相呼应,从劳动法“保障生存,促进发展”的目标追求中,我们还可以提炼出劳动法的目标性理念是生存理念和发展理念。这里的“生存”主要指劳动者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生存问题;这里的“发展”既包括劳动者的个体发展,也包括用人单位的事业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发展。就劳动者个体而言,生存是发展的前提,生存是初级理念,发展则为高级理念。个体生存是个体发展的前提,而个体发展又是用人单位事业发展和社会整体发展的促进力量。劳动法所保障的生存应该是将劳动者作为人来对待,确保其在劳资关系中的劳动给付与获取报酬皆以人格保有、尊严捍卫、意义赋予为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庄严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尊重劳动”与“更有尊严”是这两个报告中的闪光字眼,其不仅是一种价值性宣言,更是一种施政纲领,传达着党和政府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关切。正因为有了这种权威宣言,“尊重”与“尊严”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主题,其必然也应该成为我们处理当代社会关系特别是不平等社会关系的指针。具体到劳动关系方面,尽管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内涵着主从、强弱、组织、从属这些不平等因素,但谋求平等与尊重却是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重要目标。如何使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既能获得生存之物质保障又不以丧失人格和尊严为代价,既维系“生存”又能充分获取“生活”的意义,是当代劳动法的目标性理念追求。由此可以推论,劳动者的人格与尊严应成为劳动法上的重要法益,对这种与物质性法益相对应的精神性法益的关注,将助推劳动法成为最具有现代性的名副其实的“人法”和“人权保障之法”。由此可以进一步大胆推知,“劳动尊严权”作为一项应然劳动权,应如“消费尊严权”那样成为法定权利,同时劳动者的精神健康也应成为职业安全权的组成部分而获得法益上的保护。如此,“工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将发生较大变化,不仅应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应涵盖职业劳动中的精神伤害。诚然,实现这个理念与制度目标还面临很多障碍与困难,但无论如何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意义与价值,因为劳动法总要向前发展,总要契合时代精神,更要顺应人类文明发展潮流。

        就发展而言,个体、单位和社会三个层面的发展都必须符合当代中国的发展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特别是其中的和谐发展,为劳动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内涵。我国劳动立法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都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立法目的和施政目标。我们认为,基于“和谐”这个时代主词及其底蕴来诠释劳动法的发展理念,应该凸显和践行以下理念性要求:其一,劳动者个体发展、企业组织发展和社会整体发展应谋求良性互动,避免单边或畸形发展;其二,劳动者个体发展应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一方面要防止被迫甚至强迫劳动,另一方面要避免片面追求技能性和物质性发展而忽视人格性和精神性发展;其三,劳动者的个体发展应体现主体性和参与性,避免出现劳动者被客体化、附和化的现象以及由此陷入新时期劳动者异化的窘境。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目标性理念可具体表述为“有尊严地生存与和谐发展”。有尊严地生存实质就是体体面面地生存,所以可以简略表述为“体面生存”。“体面生存与和谐发展”是已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中心语词所渗透的劳动法目标性理念,是推动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健康发展和迈向理想图景的精神力量。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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