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学校“生死状”值得商榷

    作者:胡 艺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11日 02版)

        近日,媒体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在学校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据了解,学校两万多学生差不多都签署了协议。

        学校通过与学生签订协议书,明确校方与学生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动机可以理解。但是,学生们对此普遍表示不理解,认为学校在推卸责任,甚至部分学生将之视为“生死状”而拒签。从法律的角度讲,涉及人身安全的责任划分应依法进行,不能协议约定;即使签有协议,学生发生自杀、自伤事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也应依法认定。

        校方工作人员解释说,引起部分学生热议的相关条款,是从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还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具体条款有12条,而这些条款在“协议书”中只字未提。学校选择性抄录法规,难免有回避责任之嫌。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不能自说自话,应由法律法规来论定。

        那么学校为什么和学生签“生死状”呢?显然,学校是想分解安全责任。近年来,学校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除了自杀、自伤以外,课间安全、体育课安全、校外活动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上网安全、交通安全等都成为学校极为忧心的事情。一起安全事故,也许只是偶然,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就可能是致命一击。因而,在学生安全问题上,不仅家长忧心忡忡,教育部门与学校也是如履薄冰。某些安全事故发生后,有的家长采取堵门、拉横幅、设灵堂等极端方式讨说法,给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干扰。为了减少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有的学校减少或者简化体育课,取消春游计划,不让学生在外租房、上网,甚至实行封闭式管理。从这些方面看,学校要求学生珍惜生命、对自身安全负责,是有苦衷的,公众舆论把学生安全责任都推到学校头上有失公平。

        然而,另一方面,让学生健康安全地成长,本是学校的责任与义务。虽然在安全事故中,对于责任如何分担,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仍然存在争议,但学校不能为了避免矛盾纠纷,就把应有的责任事先推卸得一干二净。就此而言,学校让学生签订“生死状”值得商榷。在我看来,学校有义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竭尽全力堵塞安全漏洞,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场所。此外,面对频发的学生安全事件,学校、学生、家长乃至全社会都应提高校园安全责任意识,积极稳妥地做好校园风险防范,通过多种途径防患于未然。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