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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09日 星期二

    民生问题的伦理学意蕴

    作者:姚才刚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09日 11版)

        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也应是伦理学探讨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试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民生问题加以反思。

    民生问题何以是一个伦理学的问题

        民生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延续的基石之一,随着社会向前发展,民生问题将会显得愈来愈重要。民生问题不仅是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民生关涉到人的生计、生活以及发展等问题,而伦理学在一定意义上乃是人学或人生哲学,它除了探讨抽象的道德理念与原则之外,也高度关注人的生存之道、生活智慧和生命价值。由此可见,民生与伦理学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关联。一些民生问题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伦理属性。比如,民生资源分配中的公正问题、国民生活幸福感问题、人的生存尊严问题、人的全面发展问题等既是民生研究中的焦点问题,也是伦理学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民生建设的背后往往蕴涵着某种道德价值的立场。考察一个社会的民生状况,即可看出该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取向。也就是说,民生发展之好坏不仅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实力,它同时也是观照该社会公平正义状况的一面镜子,是检验政府及社会良知的试金石。一些民生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在某种程度上即是道德缺失的产物。比如,长期困扰社会成员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其产生及多年来难以消除的原因之一即在于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从这个角度看,民生问题无疑是一个伦理学的问题。民生问题之解决除了依赖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政治体制的完善之外,也需要奠基于一定的道德理念之上。

        当代伦理学日益转向生活世界,此种转向使伦理学找到了自己的生命和创新源头。关注民生是伦理学切入生活世界的方式之一。对于层出不穷、不断变化着的现实民生问题,当代伦理学应对其加以反思、省察。伦理学能够为民生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社会成员也可从伦理学的智慧中觅求到一种德性与精神文化的滋养。

    关注和改善民生的伦理学根据

        首先,关注和改善民生符合人性的需求。任何人都有生存、发展的需求,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愿望,这是民生建设的立足点、出发点。人们谋求民生福利有其合理性。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当有权利得到最基本的维持其生存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应当获得最起码的衣、食、住、行的满足。同时,人又是有尊严的存在者,既有物质方面的需求,也有精神文化以及寻求个体全面发展的需求。而且,人性的需求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僵固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发展之中。这样一来,改善民生也应是一个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的过程。

        其次,关注和改善民生是加强执政伦理建设的应有之义。解决民生问题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也可以说是政府的一个底线伦理要求。政府所要处理的乃是众人之事,对于社会成员而言,最基本、最重要的事情当然是衣、食、住、行等民生问题。因此,解决好民生问题,是现代政党治国理政的本质要求。

        再次,关注和改善民生有助于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民生建设固然需要有一定的道德理念来支撑,反之,道德问题之解决也离不开民生,解决了民生问题,道德问题亦可解决大半,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也就是说,一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下,固然与其主观修养、文化程度、道德的自我反思能力、所处的生活环境等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衣、食、住、行等基本民生问题的满足与否,也会影响到一个人在实际道德行为中的抉择。

    民生建设蕴含的伦理原则

        一是公正原则。公正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理念与基本价值取向,它也应贯穿于民生建设过程的始终。也就是说,民生政策的制定、民生资源的分配以及民生利益的协调都应做到公平、公正。这就要求在民生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如何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共享发展改革的成果。当然,也应创造必要的条件,使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便抑制民生建设中的平均主义倾向。

        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该原则意味着:其一,民生建设的根本力量是广大社会成员。民生建设的每一环节、每一步骤都需要集中社会成员的智慧,凝聚社会成员的力量;其二,发展民生事业的目的是为了造福广大社会成员。以人为本,在一定程度上即是以民生福利为本。当然,以人为本不仅表现在物质利益方面,还表现在精神层面上。因此,在民生建设过程中,应使社会成员在获得民生保障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平等、尊严与关爱。

        三是幸福原则。幸福是社会成员所追求的一种重要价值目标,民生建设也应紧密围绕如何使社会成员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而展开。幸福即是“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社会成员有时对生活不满意,可能与生活琐事或基本民生问题直接相关。当然,一个人衣食无忧,也可能感到不快乐,没有幸福感。有无幸福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很多因素,且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解决了基本民生问题之后,未必让人获得幸福感。但是,社会成员若缺乏基本的民生保障,则一定不会有幸福感。民生好坏是社会成员幸福与否的一个基本判断标准。

        四是民生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原则。民生建设应符合生态伦理、环境伦理的要求,也就是说,应在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人们的确有权利要求不断改善生活,民生标准的提升也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可是却不能超出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不可影响到地球生态的完整性及生物的多样性。良好的生态环境本身也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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