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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言论自由的“边界”

    曹简闻 《 光明日报 》( 2010年10月27日   04 版)

        在日前举办的北京人权论坛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介绍说,目前,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1.8%,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境内网站279万个、论坛上百万个、博客用户2.31亿个。上述数据说明,随着新型媒介形式的不断涌现和快速发展,中国公民自由表达言论的渠道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对此,每一个参与者,都会有自己的切身感受。

        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宪法的保障下,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着新闻出版言论方面的基本权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飞速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也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人民群众的意志得到充分的表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欣欣向荣,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的新闻出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人民意愿,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发展文化事业包括新闻出版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应当看到,在新闻出版和言论自由问题上,有些人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想认识。在他们眼里,西方就是言论自由的乐园,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如何表达就如何表达,任何规范管理都是对自由的干涉,都是反自由的。还有个别人,罔顾中国在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抓住某一些个案歪曲事实,大做文章,甚至对中国政府进行恶意的攻击,其借助宣扬言论自由达到干扰中国发展之目的,昭然若揭。

        言论自由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在当代中国,它意味着在有序、合法的前提下充分表达意见,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就是它的本质要求。自由发表意见,要合法,合乎当前的中国国情,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历史阶段和水平,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而不是要把社会和人心搞乱。这些年来,我国在确保公民自由表达权利上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中国政府确保公民自由表达权利的决心和各种相应举措,也是有目共睹的。罔顾中国现实国情看待言论自由、罔顾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谈论言论自由,绝不会得到广大中国人民的认同。

        正如享受多大的权利,都要承担对应的义务一样,言论自由也有着相应的边界,那就是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超脱于基本国情之外。中国古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言论自由的表达,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绝对的言论自由从来就不存在,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对新闻出版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有的所谓言论自由的西方国家,对新闻出版和网络言论的限制,从维护其根本政治制度出发,从它自己的国情出发,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在现阶段,我国公民充分自由地表达言论,既需要法律的支撑,又离不开法律的规导;言论自由表达渠道的进一步拓展,既离不开新闻出版规章制度的引航,也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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