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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报考公务员 非要原单位批准吗?

    孙瑞灼 《 光明日报 》( 2010年10月27日   08 版)

        2011年度中央机关招考公务员报名已于10月24日24时结束,截至24日晚7时,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已达124万,已有4616人竞争国家能源局的一个职位。虽然报名已截止,但资格审核工作尚在继续,有关专家预计,今年报考人数不会超过去年的146万人。(《新京报》10月25日)

        笔者作为一名在职人员也想参加这次考试,不料乘兴而来,败兴而归。招考公告规定“通过笔试者必须持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才能参加面试”,这意味着报考公务员必须以原单位同意为前提。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极不合理,应当予以废除。

        首先,这一规定会让报考者顾虑重重。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是许多年轻人的愿望,这从近几年来不断升温的公务员报考热中可窥见一斑,有些岗位甚至出现千人争一的局面。对于报考者而言,谁也不敢保证自己能考上。多数的考生想必也和我一样,抱着试试的态度——能考上最好,没考上也没损失,但要悄悄报考,不敢声张,特别是不能让单位领导和同事知道,因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如果报考的意愿和行为被人们知道,就意味着极有可能被单位领导认为是“不安心工作”、“想高攀”,而留下不良印象,影响今后个人的发展。而这一规定恰恰要求考生不仅要让单位知道,而且还要单位批准。考上机率之小与承担风险之大,让不少想报考者心存顾虑,以至放弃报考。

        其次,它影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实际上,这一限制性规定,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个人与单位间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在那个时代,人才自由流动和个人选择的机会很少,一个人在一个单位干一辈子是常有的事。然而,当今社会不管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要求人才的合理流动,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报考公务员需原单位同意之规定往往使一部分想参加考试者因单位不同意而无法报考,使人才合理流动受限,最终受损的是国家人才资源之有效利用。

        实际上,在研究生的报考上也曾有过需要单位批准之规定,但从2003年开始,教育部取消了这一规定,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欢迎和支持。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借鉴研究生报考的作法,取消报考公务员需原单位同意这一不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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